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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诉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不正(5)
www.110.com 2010-07-24 13:34



    综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8日判决:

    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惠斯特中心停止在其“股市经典”软件的包装及相关的广告宣传中使用“股神”二字;

    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告惠斯特中心在《电脑报》和其网站主页上刊登声明,向原告金洪恩公司公开致歉;

    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惠斯特中心赔偿原告金洪恩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原告金洪恩公司负担1510元,由被告惠斯特中心负担4000元。

    惠斯特中心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并且也确认了惠斯特中心的行为属于侵权。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0年9月27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惠斯特中心停止在其“股市经典”软件的包装及相关的广告宣传中使用“股神”二字;

    二、惠斯特中心以书面形式向金洪恩公司致歉(已执行);

    三、本调解书签收之日,惠斯特中心向金洪恩公司支付1万元;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金洪恩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惠斯特中心负担。

    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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