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长中民三初字第0289号
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牛头角安华街6号兆景楼H室。
法定代表人李伟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早云,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丹丹,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福初,男,1951年3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钟山里51号。
委托代理人谢家衡,男,1950年4月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梨子山4栋。
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谢福初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于200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丹丹,被告谢福初的委托代理人谢家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04年在香港成立,是专业生产铂金、钯金、18K首饰,并集生产、设计、开发、钻石翡翠批发等为一体的大型珠宝企业。原告授权深圳市周天福珠宝首饰公司为原告的中国大陆地区总代理,主要负责国内市场“周六福”珠宝首饰的运营、销售。原告成立时间虽然只有两年多,但其生产的“周六福”珠宝首饰已经在全国各地成功发展了一百多家加盟商,其加盟商分布在广东、江西、湖南、江苏、山东、东北等地。2005年,原告的“周六福”珠宝荣获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颁发的“中国著名品牌”称号,2006年,原告荣获中国质量领先企业调查组委会颁发的“中国质量500强”称号。可见,原告的“周六福”商品名称已经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随着原告对“周六福”珠宝的不断宣传及“周六福”珠宝销售网络的不断扩大,“周六福”已经成为原告生产、销售的珠宝、首饰商品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2006年初,原告发现被告谢福初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销售的“戒指、耳环、头花”等珠宝、首饰商品上大量使用与原告“周六福”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相同的商业标识,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
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五组共计68份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