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诉谢福初仿冒(4)
www.110.com 2010-07-24 13:34
2005年4月18日,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周六福”珠宝系列被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授予“中国著名品牌”称号;2006年1月8日,“周六福”珠宝被中国质量领先企业调查组委会授予“消费者最信赖 中国珠宝首饰十大质量品牌”称号,同时在“中国质量500强”当选名单中名列珠宝首饰前五名。2006年9月,深圳市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协会在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的证明中明确,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周六福”品牌珠宝首饰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具有较高知名度,是珠宝首饰产业龙头企业之一,并于2005年获得中国轻工业联合会颁布的“中国著名品牌”荣誉称号,其生产的“周六福”品牌产品深受消费者欢迎,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声誉。
2006年5月,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告谢福初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销售的“戒指、耳环、头花”等珠宝、首饰等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周六福”相同的商业标识。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于200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举证质证情况,经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综合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本院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如下:
一、“周六福”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原告认为,从“周六福”珠宝首饰取得的荣誉、“周六福”珠宝首饰的广告宣传情况、“周六福”珠宝首饰的销售地域等方面都可以充分证明,原告生产、销售的“周六福”珠宝首饰自2004年上市以来,其销售范围遍及全国大部分省市,销售范围广泛,且经过大量、持续、广泛地广告宣传,“周六福”珠宝首饰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即“周六福”珠宝首饰已经成为知名商品。本案中,原告的“周六福”商品名称并不是珠宝首饰厂家相关商品所通用的名称,且具备很强的显著性及识别力,能够使消费者直观地将原告的产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区分开来。另外,“周六福”商品名称是原告将其在先使用在珠宝首饰等商品上,且经过原告及原告代理商的持续使用及宣传,“周六福”商品名称已经与原告形成了一一对应的特定联系。因此,“周六福”是原告珠宝首饰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被告则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原告的“周六福”就是知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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