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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圩兽医站诉庆丰经营部等假冒其名义张贴与其(4)
www.110.com 2010-07-24 13:34



  但原告兽医站在此之后,以放任的态度默许名为“南宁市饲料厂销售科”的直接针对庆丰经营部的声明张贴于其门市部(极有可能是其请求的),此声明显然会影响庆丰经营部对该厂产品的销售。联系到在先发生的事实,原告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也不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一种非常特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其要求所为或冒名所为,则仍是作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至此,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指向了庆丰经营部特约经销的商品,也指向了庆丰经营部非特约经销的商品。在这种情况下,庆丰经营部也要求正大公司签发了同种内容的声明,也直接指向原告,庆丰经营部予以复印张贴和委托广播站长时间广播,庆丰经营部并紧随其后张贴一份自己的“注意”广告,虽仍有说明事实的性质,但内容上已然具有贬损原告之意,超出了自力救济的范围。庆丰经营部并伴随假冒原告名义发出与原告销售价格不符的价格广告的行为,直接故意地扰乱原告的经营活动,从而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其这种行为,极类似《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所指的诋毁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庆丰经营部在这个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是逐步演变并走向直接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道路。所以,兽医站和庆丰经营部在本案纠纷中都有过错,而且过错程度可以说是基本相等的,并互有损失。如果被告在本案中也反诉原告不正当竞争的话,按行为人应对自己行为负责和混和过错过失相抵的原则,本案让其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应是公平合理的。但本案被告似未提出这种反诉,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即应就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作出判决即可,而不应涉及原告的行动是否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本案中,竞争关系的直接双方是兽医站和庆丰经营部,正大公司和广播站不是该竞争关系的一方主体,但其实施的行为是支持直接竞争主体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正大公司和广播站是否应与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人一道负连带责任,主要看正大公司的郑重声明是否有虚假的内容和是否直接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从郑重声明的内容上看,似无虚假的内容,但声明中所表明的原告销售的正大饲料不是正大公司直接提供,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与正大公司无关的内容,却有影射原告销售的正大饲料来源不正,会有质量问题的含义,直接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又因质量问题与是否由生产者直接提供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声明的该内容即会引人误解;同时,该声明又是应庆丰经营部请求发出的,故难说正大公司和广播站没有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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