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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他人网页是否构成不当竞争(3)
www.110.com 2010-07-24 13:35



    二、浩大公司的错误上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有观点认为,浩大公司与豪达电器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因此,浩大公司的错误上传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这就提出了一个应当如何理解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问题。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该条款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该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该条款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是具有兜底和包容作用的一般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二章中没有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可以根据该条款的原则去处理。这样做,既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也适应现实生活对我们提出的迫切要求。所以,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应作广义的理解。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并非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的必备要件。

    就本案而言,豪达电器公司与浩大公司各自在互联网上建立自己的网站,展示本企业形象及产品等等,其目的在于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在更广泛的地域范围和客户群中,以尽可能少的投入,争取更多的交易机会,从而建立起竞争优势。这种合法的竞争手段和营销方式,应受法律的保护。浩大公司的错误上传行为,客观上使豪达电器公司丧失了网上交易机会和客户,妨碍了豪达电器公司通过网络进行经营、宣传和提升企业形象、增强竞争优势。相反,浩大公司却因此不正当地获取了豪达电器公司网上交易空间,增加了该公司的网上交易机会和客户访问量,扩大了业务宣传,增强了竞争优势,并因此而获取了不当利益。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豪达电器公司的经营利益,扰乱了网络环境下的经济秩序。所以,浩大公司的错误上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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