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柯达视听教育器材经营维修部与被告伊(4)
www.110.com 2010-07-24 14:10
本案是一起因国外知名企业授权国内律师刊登律师声明引发的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诉讼主体的确定
“柯达公司”授权律师在报纸上发表声明因此发生诉讼,“柯达公司”理应成为本案被告。律师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进行的民事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授权人承担,因此,律师不应成为本案的当事人。本案审理过程中争议问题是是否要追加柯达(外贸)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不需要追加第三人。因律师声明引发的诋毁商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当事人的确定应以声明内容直接涉及的主体为限。案件的审理也应围绕声明内容有无散布、捏造虚伪事实进行。从声明内容看,柯达(外贸)有限公司与声明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原告提供的1992年5月柯达(外贸)有限公司与上海照相器材二厂签订关于成立柯达维修部的协议书,只是原告证明被告“柯达公司”发布的律师声明中有无诋毁商誉的证据之一。更何况从初步审查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本案不追加当事人为妥。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追加柯达(外贸)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本案采纳了这种意见。柯达(外贸)有限公司与上海照相器材二厂于1992年5月签订的关于成立柯达维修部的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中内容是本案被告声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关键,并且在“柯达公司”对这份协议书的真实性不明确表态的情况下,不将柯达(外贸)有限公司追加为第三人难以查明案件事实。同时,声明内容主要涉及原告“柯达维修部”成立及其名称的合法性问题,而原告就是凭借柯达(外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这份协议书成立的,因此柯达(外贸)有限公司在原告公司成立过程中也有一定的责任。鉴于“柯达维修部”对柯达(外贸)有限公司没有诉讼请求,故其属于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
二、判断声明是否侵权的几个方面
1、声明内容有无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的事实。实践中,声明内容往往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纯事实方面的叙述。如被告“柯达”商标有无在大陆注册,原告的企业名称中是否包含“柯达”字样等。如果被告在声明中有这方面的瑕疵,审查起来比较容易。二是对有关事实的评介,就是说“观点”上可能诋毁他人的情况。如被告在声明中称“‘柯达维修部’必须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更改企业名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等。对这方面的审查要涉及声明中的“观点”,即原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牵涉其它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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