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诉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5)
www.110.com 2010-07-24 14:10
综上,原告王海在本案中提出的万网公司与新网公司侵害其域名所有人权利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王海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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