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海民初字第11424号
原告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3号楼北方地产大厦6层610室。
法定代表人王东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梅,女,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细管胡同3号。
被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9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晓昆,董事长。
被告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中芯大厦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肖建国,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巍,男,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茅,男,方正集团IT软件事业部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南河沿大街55号。
原告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帕比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孟梅,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林巍、周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称,石康是《支离破碎》一书的作者,该书字数为127千字。2005年10月,石康将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权利授予我公司。2007年6月,我公司发现北京理工大学网站的Apabi电子图书栏目中提供涉案图书的在线阅读和借阅服务。经查,Apabi电子图书由二被告进行销售及维护。二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的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2、赔偿经济损失6350元。3、承担公证费283元。
二被告共同辩称,方正公司曾与图书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图书公司表示已经获得作者授权,阿帕比公司承接方正公司数字业务部的业务后有权销售涉案图书,两公司的使用行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原告未经校方许可擅自进入学校进行公证,其公证书效力存有瑕疵,不能反映真实情况。我公司的阿帕比数字资源平台提供的电子图书仅在校园内部局域网使用传播,并限于在线阅读的方式,没给原告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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