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相近似的两个“老干妈”风味豆豉辣酱的瓶贴,原被告分别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对其风味豆豉辣酱瓶贴的使用和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在先,被告华越食品公司对瓶贴的使用和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在后。被告华越食品公司以其尚有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对抗原告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形成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使得法院在本案侵权纠纷中要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做出处理。之所以会形成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是由于我国专利法规定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对该外观设计是否真正符合授予专利的条件,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极有可能发生重复授权及被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与他人在先的其他知识产权发生冲突的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摘要)》法[1998]65号针对知识产权冲突的处理原则问题指出“与会同志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或者其他民事纠纷案件中,凡涉及权利冲突的,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撤销或者无效程序,请求有关授权部门先解决权利冲突问题后,再处理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或者其他民事纠纷案件。经过撤销或者无效程序未能解决权利冲突的,或者自当事人请求之日起3个月内有关授权部门未做出处理结果且又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原则,依法保护在先授予的权利人或在先使用人享有继续使用的合法的民事权益。”上述纪要表明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原则之一是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但一般应先由有关授权部门解决权利冲突问题,在不同的情况下,应寻求不同的合理处理方式。一般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作为侵权诉讼的原告人,而被告以在先权利进行不侵权的抗辩。针对这种情况,如果确能查证被告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且被告行使权利没有超出法律保护的范围,就应适用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在先使用人享有继续使用的合法的民事权益。第二种情况是在先权利人是侵权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以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不侵权的抗辩。“老干妈”案便包含有这种情况。针对这种情况,是否就应适用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及司法权高于行政权的精神由法院直接判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使用其专利的行为构成侵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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