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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老干妈”案一审判决的认识(8)
www.110.com 2010-07-24 13:14

    之所以会发生两家生产“老干妈”豆豉辣酱的企业都可能被授予肖像及“老干妈”文字商标的情形,是因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与注册商标不同。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来说,第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该规定主要是说知名商品与该名称之间存在特定的关联,足以使消费者能够认知并将该知名商品与相关商品区别开来。第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取得,无需申请注册和授予,而是法院根据相关消费者对该商品的认知度、该商品在相关领域的市场份额、该商品的广告投入等事实状态做出认定,其中,起决定的因素是消费者的认知,往往是消费者将一个普通名称逐渐地与某一特定的商品联系起来。“老干妈”案中,“老干妈”虽在与风味豆豉辣酱相关联之前,并不特指某个人。但原告老干妈食品公司最早因陶华碧老人制作的豆豉辣酱独具特色,深受品尝过该辣酱的人们的欢迎而使用能够表明产品制作人身份并具有亲近感的“老干妈”称谓,渐渐地消费者将“老干妈”与风味豆豉辣酱及该企业联系起来,“老干妈”对相关消费者而言是具有特定含义的,因此,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应考虑该名称是否在消费者的眼中具有代表该商品的并不同于相关商品的特定含义。对注册商标来说,第一,我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的特征,便于识别。”据此我们认为,对注册商标的审查无需考虑消费者的认知度及是否该注册商标已在消费者当中形成特定的含义,也就是说,就区别性而言,注册商标主要是从该商标本身来确定是否具有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则主要是从消费者在实际消费中已认同该名称具有特定含义并与相关商品名称相区别的角度来判断。因此,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对显著区别性的要求是宽于注册商标的。第二,法律授权国家商标局对注册商标进行审查,并由国家商标局颁发商标证书,授予注册商标申请人商标专用权。国家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进行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并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国家商标局应在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法院无权授予和撤销商标权,也不宜对国家商标局已做出初步审定尚在进行复审并未做出终局裁定的商标是否核准注册的事实做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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