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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常宇化工厂诉常州市华达化工厂专利申请(2)
www.110.com 2010-07-24 13:20



  1994年1月,经龙虎塘镇政府、樊家村委员会研究决定,将华达厂II分立为两个厂,其中一个厂仍沿用“常州市华达化工厂”厂名〈以下将1994年3月18日后的常州市华达化工厂简称为“华达厂Ⅲ”〉,另一厂沿用“武进县龙虎塘合成化工厂”厂名〈以下将1994年3月18日后的武进县龙虎塘合成化工厂简称为“合成厂II”〉,并由镇政府按1994年1月25日止的帐面资产为基础进行分厂析产,分厂析产工作于1994年2月5日完成,1994年3月18日签署了分厂析产协议书,但只对有形资产进行了分割,而对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未进行分割。分立后的两厂分别按分厂析产后的资产和财务数据建帐经营。

  1995年6月,合成厂II更名为“常州市常宇化工厂”。

  1996年10月10日,华达厂Ⅲ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名为“一种利用结晶分离法制备甲荼胺的新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为:96119892.3,发明人为丁亦斌。

  1998年7月23日、1998年9月9日,华达厂Ⅲ以专利申请人的名义分别在《常州日报》和《法制日报》上发表了专利权独有的声明。

  经分析,该专利申请公开的工艺即为1993年5月中旬完成的精制甲荼胺加工工艺。合成厂I在1989年7月就为该专利申请的主要完成人丁亦斌办好了养老保险金的手续,至今丁亦斌仍在领取该养老金。1989年至1993年3月期间,丁亦斌一直在合成厂领取工资,其余参加该项目中试人员陆新华、徐冠珠的工资亦在合成厂领取工资,这说明该专利申请与合成厂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且不论96119892.3专利申请技术是由合并前的合成厂还是由华达厂完成的,两厂合并后,该专利申请权均由合并后华达厂所有,因分厂析产协议未对该专利申请权的归属进行界定,樊家塘村委会遂于1998年12月18日根据分厂析产清算协议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在1990年2月至1994年3月18日期间形成的知识产权作出了由常州市常宇化工厂、常州市华达化工厂共有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樊家塘村委会的上述意见是正确的,合法有效的。

  综上所述,请求人认为96119892.3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归其与常州市华达厂共有。因此,请求人要求确认名称为“一种利用结晶分离法制备甲荼胺的新工艺”、专利申请号为96119892.3的专利申请权归双方共有,要求被请求人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调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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