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常宇化工厂诉常州市华达化工厂专利申请(7)
www.110.com 2010-07-24 13:20
华达厂I和合成厂I虽然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且在经营活动中互相之间帐目不清,但因没有证据证明两厂成立时的注册资金为重复登记,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华达厂I和合成厂I仍为两个独立法人,不是一个经济实体,由华达厂I所有的技术成果权不能同时归合成厂I所有。
企业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所以华达厂I和合成厂I合并为华达厂II后,由华达厂I所有的技术成果权应由华达厂II享有。
企业分立后,其权利和义务的继承应该由分立的双方协商确定,在分立协议中明确债权债务的归属。如果在协议中未作明确,则原企业的权利义务,应当由分立后的企业分享和分担。华达厂II分立为华达厂Ⅲ和合成厂II以后,由于华达厂II分立时,对无形资产未明确归属,因此,华达厂II的无形资产应归华达厂Ⅲ和合成厂II所有。
企业的合并、分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原企业法人的消失和新企业法人的产生和民事权利义务的转移,而企业注册资金的变更仅对企业的民事责任能力有所影响。所以华达厂II分立为华达厂Ⅲ和合成厂Ⅱ的工商登记不规范。虽然华达厂I、华达厂II、华达厂Ⅲ名称相同,营业执照相同,但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不相同,因此并不是同一企业法人。虽然合成厂I、合成厂II名称相同,营业执照相同,但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不相同,也没有权利和义务的继承关系,因此并不是同一企业法人。
按法律规定,企业变更,应该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但在实践中登记情况不规范的很多。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如果机械地按照工商登记来确定民事主体资格,客观上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如果企业合并分立后,原企业实体已不存在,企业资产、债权债务的己实际发生了转移,新企业即使工商登记方式不规范,在民事纠纷中,也应该具有与之相适应的民事主体资格。至于企业违反工商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由工商管理部门监督和处理,不能因此在民事纠纷中剥夺其合法权益。
华达厂II的合并分立,企业资产、债权债务的己实际发生了转移,原企业实体均己不存在,所以应该按照企业合并分立的实际情况确定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华达、合成两厂关于今后不再上对方同类产品的协议》,“不再上对方同类产品”是双方各自放弃部分生产经营权的行为,并没有涉及到无形资产分配。因此,即使该协议有效,也与本案争议的专利申请权无关。
- 上一篇:“笔座”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 下一篇:哈达诉解放军第二五三医院不属职务发明的实用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