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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情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7)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专家点评

  本案是较早发生的有关传统媒体转载网上作品的案例。案件在审理中,还涉及到有关法定许可的问题。习惯上,当作品在报纸上发表后,除非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他报纸可以转载、刊登。这就是法定许可,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定许可应满足四个条件:(1)只涉及已发表的作品;(2)在使用时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3)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4)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可使用的,不得使用。本案中,因为著作权人已有“版权所有 请勿转载”的声明,所以,在本案中法定许可并不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但是后来,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参照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下称版权条约)的相关规定和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网络司法解释)。其中第3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这样一来,传统媒体转载网上作品是否构成法定许可的问题就凸现出来了。

  网络司法解释出台后,曾出现过这样一个案例:原告常某是小说《风往南吹》的作者。该小说创作完成后,首先在“黄金书屋中文网站”发表,但未注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字样。常某于2001年11月19日与某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约定,该出版社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风往南吹》(署名“淹死的鱼”)中文本的专有出版权,合同有效期6年。2002年1月同名图书出版10000册,每册字数300,000字,定价22.80元。《×××报》系被告×××报社主办,其未经常某许可将30万字的《风往南吹》仅作文字(技术)性修改、删节到约5万字,基本保留了原小说的主要情节、人物、冲突和构思等精华形式部分。从2002年4月19日至5月12日分24期在《×××报》上连续转载,作者署名为“淹死的鱼”。此后,×××报社曾邮汇稿酬2500元被退回。2002年8月12日,常某诉讼至法院。

  在此案中,《×××报》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许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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