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看来,80年代的证据法学研究中,意识形态化痕迹还是相当明显的。例如,我国证据制度的“命名”问题成为当时一个争论的焦点,有主张“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有主张“综合证据制度”,有主张“法定确信证据制度”,有主张“实质真实证据制度”,还有主张“科学确定证据制度”的,不一而足。通说倾向于“实事求是”论。对于该问题的研究,学界有人总结指出,“深入研究我国证据制度的定名问题已经成是当务之急”,“这个问题……关系到证据制度全局的问题,……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可能对我国的证据制度确立一个科学的名称。”[13](P. 187)但是,在我国证据制度尚且处于极不完善状态、甚至没有完整的证据规则的时候,提出所谓的证据制度命名问题,是否有点“毛之不存,皮将焉附”呢?然而,这种有点意识形态化的讨论不但没有达到本身的目的,而且为以后“客观真实论”的诞生,埋下了伏笔。证据的概念和本质特征也是当时的一个热点问题。在1979到1989年大约十年的时间里,学界纠缠于证据的概念、性质以及本质等问题,讨论重新又回到几十年前的起点上。在证据的概念上,“原因说”、“方法说”、“结果说”、“事实说”、“信息说”百家争鸣,在证据的本质上,“两性说”、“三性说”、“新三性说”、“五性说”粉墨登场。对于证据分类的研究也是如火如荼。不过,这些研究很多只是在一个既定的模式里重复。另一方面,对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重要的问题却没有进行充分的讨论,例如,对于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关系模棱两可,学界通说认为,公检法三机关都有证明责任,而证明标准则笼统地套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后来才逐渐达成“确实性”和“充分性”标准[14](P. 79-83),而这个结论现在已经被认为是一个歧途。这个时期的证据法学研究看似百家争鸣,但讨论的主题明显地过于单一和政治化,而且依附于程序法或者实体法,没有独立的空间。在证据法学的基本理论的研究中,力量也稍显单薄,很多禁区还没有触及,甚至连特免权和“无罪推定”的问题,在当时都遭到批判,证据规则的研究更告阙如。因为证据规则皆源于英美证据法,所以译介英美法的著作较为重要。相对于其他学科而言,证据法学的译著实在少得可怜。在80年代之前,苏联的证据法文献一统天下,在80年代后期,学界有意识地翻译了一点美国、德国、英国的证据法资料,如无罪推定、排除规则、相关性、科学证据等。但是,除了北京政法学院编译的一本《证据法》和西南政法学院编印的《英国证据法概述》外,其他英美证据法的译著几乎没有。依靠这些模糊、零星的对证据法学的印象,学界对国外的证据制度批判多于学习,模仿多于原创。证据法学学科只是处于概念阶段,其体系尚未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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