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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中国的证据法学(7)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20世纪30年代是国外证据法学研究趋于成熟的时期,也是我国学界学习英美证据法的阶段。当时,边沁、赛耶等第一代证据法学家已经巨星陨落,但威格摩尔却如日中天,他的一些作品不仅被英语国家的学者关注,而且也流传到了中国。中国学者在受到德日诉讼法中的证据理论影响的同时,也受到英美证据法的影响,威格摩尔的《司法证明的原理》(The Principles of Judicial Proof)、摩根的《证据法》以及贝斯特的《证据法原理》都开始进入我国学者的视野。法学杂志上也刊发了大量英美证据法学译文。(注:此时翻译的作品有:罗从厚、陈楷思译的《证人论》(《法学杂志》第6卷第5期),陈广澧译的《英国证据法》(《法学杂志》第2卷第8期),姜笛译的《判断证言价值之标准》(《法学新报》第66期)等等。)

除此之外,日本证据法也占有一席之地。1933年,留日归来的张知本在上海翻译出版了日本学者松岗义正的《民事证据论》[7]。该书20余万字,分总论、举证之责任、自由心证、证据手续、各个证据方法、证据保全六章,全面地阐述了民事证据法的理论体系。松岗义正曾于1906年来华,在京师法律学堂讲授法律,1926年日本修订民事诉讼法后,松岗义正著成该书,又被留日学者翻译成中文传入我国,势必影响深远。事实上,我国证据法学研究中大多数约定俗成的名词,均可以追朔到该书。日本证据法学的传播令我国学界意识到,效法大陆法系的诉讼制度也可以展开证据法学的独立研究。这些文献资料开阔了我国学者的视野,也拓宽了当时法学研究的范围。我国证据法学研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起步的。该时期出版的证据法教材有盛振为编著的《证据法学论讲义》、司法储材馆编的《证据法学讲义》;还有一些关于证据法学的著作问世,如郭云观的《法官采证准绳》实际上论述了法官评价证据的证明标准,陈允、康焕栋合著的《民事诉讼法论》也用大量的篇幅介绍了民事证据制度。有的学者还在法学杂志上发表了研究证据法学的论文,如董其鸣的《证人制度考》(《法学杂志》7卷6期)、《证据学之研究及其学说》(《中华法学杂志》第5卷第5号),邵勋的《关于证人能力问题》(《法律评论》第199期)、《自由心证主义》(《法律评论》第256期),骞足渠的《客观的举证责任与主观的举证责任》(《法治周报》1卷4期),薛光的《举证责任之分配》(《社会科学论丛月刊》3卷10期),都代表了当时的水平。尽管其中一些文章把证据学与证据法学混为一谈,但在70多年前那个学术资源有限、学术积累匮乏的时代,他们已经就时下热门的证人能力、自由心证、举证责任问题进行开拓性的研究,难能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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