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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中国的证据法学(14)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英美证据法学者认为,证据法是“有关证据以及依证据认定事实的全部法规”。其中,证据能力、证据评价、心证形成、证明力等关于证据的实体规定部分,证据收集、证据保全与证据调查等为关于证据的程序规定部分。一般而言,前者的证据实体规定称之为狭义的证据法。狭义的证据法包括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证据能力、证明力等规定。一般的证据法即为狭义证据法[20](P. 5)。应该认识到,“证据法”在我国并不是一个立法用语,而是为了教学和研究方便抽象出来的一个法学概念,但已经获得了学界较为一致的确认。三大诉讼法中的关于证据的规定虽然不多,但是足以为我们提供一个研究的目标,而且随着证据立法问题提上议事日程,我们的研究重点应该从传统的研究证据本身问题,转移到研究规范证据的法律规范上来。我国的证据制度是以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为背景制定的,而在诉讼制度改革朝着更多的当事人主义发展的时候,证据制度部分却未作任何的变动,其实已经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我们既然已经借鉴和吸收了英美法系的诉讼制度,引进了对抗制程序,是否需要同时学习英美的证据规则?在英美证据法中的证据规则因为陪审团的衰落受到普遍质疑的时候,我们该坚持什么样的方向?我们能否创立一种大陆法系自由证明和英美法系严格证明相结合的证据制度?这些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并不是说证据运用方法的内容不重要,而是它与作为研究有关证据的法律规范的证据法学有着明显的差别,自有相关的学科进行研究。例如,1996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原有“侦查学”课程的基础上开设了“证据调查学”课程,受到学生们的欢迎。随后,其他一些政法院校也开设了这门课程。在研究证据调查的实践需要和总结教学经验的基础上,何家弘教授主编了《证据调查实用教程》,(注:何家弘主编:《证据调查实用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后来改为《证据调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作为与其编撰的《证据法学》[21]相区别的一门学科。笔者认为,与其在证据学与证据法学之间纠缠不清,不如采取一种简单的分类法则,即“证据法学”只研究规范证据的实体规定,包括证据法的基础理论、证据制度、证据能力以及司法证明(包括证明对象、责任、标准以及免证事实等),不包括对证据的审查判断等经验性内容;而把证据本质、证据逻辑、证明原理以及运用证据方法都纳入“证据学”的范围,以指导实务为基本目标;一些专业性更强的技术层面的问题,如各种证据的具体证明力问题,则放入物证技术学、法医学、法精神病学等学科;其他关于证据的程序性规定,则归于三大诉讼法学的“证据”章各自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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