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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联邦制的理论和实践——北洋军阀时期(10)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关于立法,广宪除未采用公民提案、公民表决之原则外,其他规定大体上与湘宪相同。关于司法,广宪也确立三级三审制,这与湘宪相同,但广宪并没有规定检察厅制度,这与浙宪的有关规定相同。

  因此,广宪大体上取法湘宪,但有学者认为,广宪较湘宪更为进步,这从两个方面得到体现:一是广宪规定较为简洁,法律上留有更多的伸缩余地;二是广宪体现了比较实用的特点,如较少采用当时流行的理想的直接民主政治方法,最显著的是,关于公民总投票,广宪只规定了三处:省议会的违法失职由全省公民总投票表决(第45条);关于将来省宪的修正须交由全省公民总投票表决(第129条);此次省宪由全省公民总投票表决通过(第135条)。这与湘宪随处可见的总投票制有明显的不同。与其说这体现了广宪的保守,不如说它更具实用价值。(注:前引注43.)

  除上述各省外,南方的如江苏、四川、云南、广西、贵州、陕西、江西、湖北、福建等,或由省议会公布宪法会议组织法,或由行政当局宣言制宪自治,或由专门人士起草宪法。但因各省当局并无实行省宪的诚意,只是作为对付北京政府的措施,以致省宪化为泡影。北方的奉天也附和发表了联省自治宣言,谓“因决定应合人民心理,实行联省自治,徐图同意,共同此主义者,不论何省何党,均扶助提携之,其有背此主义及蹂躏自治而为人民公敌者,均铲除之”。(注:参见《苏社临时特刊》(第1期 省宪)的“附录”,苏社出版部1922年版,第34页。)

  在南方各省开展省宪运动之际,上海国是会议的联邦分权主张也为各方所注意。1922年在上海召开的国是会议以“中华民国八个团体国是会议国宪草议委员会”的名义发布“劝告各省速制省宪之通电”,(注:关于该通电全文,参见《浙江公立法政专门学校季刊》,1923年。)提出:“惟有速制省宪克期公布,然后联合各省完成联省宪法,各省有泰山之安,斯全国有磐石之固。……切望各省已成省宪者赶速实行,未成省宪赶速制宪,以为将来国宪根本”。并且“发表宪法草案之通电”,(注:关于该通电全文,参见《浙江公立法政专门学校季刊》,1923年。)该通电言:“由是以国是会议之名预拟国宪草案以供全国人民采择,其中要点可得略陈:一定中华民国为联省共和国,二列举联省政府与省政府之权限,三定国防军不得过二十万人,四定各省军队改为民团,五限定何种为联省政府收入,其余通为各省收入,六定军人解职未满三年者,于联省政府及省政府皆不得当选为首长,七定现役军人不得以文字向公众发表政治意见……”。国是会议草拟了两个宪法草案,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甲种”与“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乙种”,(注:关于这两个宪法草案的全文,参见《浙江公立法政专门学校季刊》,1923年。)前者共104条,分总则、联省及各省权限之划分、参议院、大总统、国务院、法院、法律、行政、国民之权利义务、国民之教育与生计、附则等11章。后者共101条,分总则、联省及各省权限之划分、参议院、国政委员会、法院、法律、行政、国民之权利义务、国民之教育与生计、附则等10章。这两个宪法草案最大的不同是,甲种草案规定了大总统及国务院制,乙种草案则规定了行政委员会制。而这两种草案都体现了联邦制的精神,两者的第1条均规定:“中华民国为联省共和国”,第2章均为“联省及各省权限之划分”,都具体列举了由联省机关立法或执行的事项包括外交、度量衡等共27项,由各省、地方机关立法或执行的事项包括省之官制官规等15项。(注:有学者认为这种分别列举联省政府与各省政府权限的方式并不妥当,参见朱经农:“评国是会议所拟宪法草案”,载《东方杂志》第19卷第21号(宪法研究号上册),1922年。)这种分别列举中央与各省双方权限的方法被认为是效仿了加拿大联省制的方法。虽然宪法草案并没有为旧国会所接受,但其中的甲种草案成了起草“曹锟宪法”的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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