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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国家犯罪形成的解析(10)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五)什么是国家犯罪?

  由于犯罪概念的不统一,对于犯罪的理解和界定都呈现出多样性。在现有的法学学术研究水平和国内国际法律认知水平下,要对犯罪作出一个适合任何历史时代、适合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的清晰定义是不现实的。在实际生活和国家治理过程中,关于什么是犯罪,国家和公民更多依赖于刑事法律对于犯罪的定义,根据刑事法律来指导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行为。

  在人类文明得到高度发展的今天,在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等国家行为主体应当依法行使国家治理权力这一点上,所有国家、公民、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等已达到实质上的共识。如何在法治环境下行使国家治理权力一直是法治研究的核心问题,也是法学关注的重大问题。依法治理国家的关键就是保障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等国家行为主体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治理权力,对国家治理权力行使的范围、方式、过程或程序、效果进行法律限制和法律指引,并对如何行使国家治理权力进行必要的法律监督。

  从国家治理权力的性质来看,国家治理权力是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等国家行为主体进行国家治理的权力行使范围、方式、过程或程序、效果的依据,它既赋予了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等国家行为主体进行国家事务治理的自由和权力,同时,也构成对国家治理行为的限制。首先必须明白的是,对国家治理权力进行限制必须建立在正当性原则基础上,对国家治理权力的限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法律本身必须是正当的。其次,对国家治理权力的限制不能剥夺国家治理应当具有的功能和行使该权力的条件。再次,法律对国家治理权力的限制应以消除国家治理权力对法律、国家治理秩序、公民合法权益的破坏或侵犯为最低标准。

  但是,目前在法律实践中并不存在有关国家行为构成国家犯罪的具体法律规定,法学理论中也缺乏对国家行为构成国家犯罪的体系研究。对国家行为构成国家犯罪的客观现象,在所有国家当中都是通过对具体的国家机关或国家公职人员的不法行为的惩罚来实现,这是不正确的。国家犯罪与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国家治理权力时的个体犯罪是有本质区别的,二者之间是完全不同的二个独立法律范畴,具有本质差别。

  国家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等国家行为主体的国家治理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法治精神,破坏了国家治理秩序或人类生活公共秩序,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危害了合法、合理、公正、责任的国家治理权力体系,因而被认为是对人类社会和国家治理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规范和惩罚。

  国家犯罪,实质是由国家行为主体实施的国家治理行为中的犯罪行为而由国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需要二个前提,一是明确的国家行为主体和国家行为,二是国家行为破坏和违反的秩序准则。如果说一个行为不是国家行为,那么国家就不用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果说一个国家行为没有破坏国家治理秩序或人类生活公共秩序,没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那么国家就不用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效果。

  (六)国家治理

  要掌握国家犯罪概念,必须理解国家治理及国家治理秩序的基本含义。那么,什么是国家治理、国家治理秩序呢?

  20世纪80年代,世界银行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机”(crisis in governance)一词,此后,“治理”(governance)被广泛地被运用于政治场合。治理最初含义是操纵、引导和控制的意思,主要用于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的政府相关管理活动中。全球治理委员会于1995年发表的《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报告中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

  治理具有以下基本特征:治理不只是一整套规则,也不只是一种活动,而是在遵循规则基础上的一个持续的活动过程;治理的过程也不只是简单地单向控制,而是在规则基础上的有效协调和双向控制;治理涉及到与治理事务相关的多个部门、多个行为主体,是多个部门、多个行为主体综合作用的结果,单个部门、单个行为主体的行为结果只构成治理的片面元素;治理不只是一种针对治理行为和过程、依据的制度,还包括在适用制度过程中的治理主体与治理对象的持续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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