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法理学论文 >
依法治国与国家犯罪形成的解析(17)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国家犯罪行为与正常的国家治理行为有显著的区别,国家犯罪行为违背了法律所赋予国家治理行为的宗旨和目的,侵害了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从而成为法律所禁止或不允许的的危害行为。国家犯罪的行为表现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作为的国家犯罪行为方式,是指国家行为主体通过积极的主动行为来实施危害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由于国家治理主要体现为国家行为主体对国家治理秩序的积极行为,在国家治理实践过程中,主动性的国家行为对于国家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并且有些国家犯罪也只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形式,如果国家行为主体不采取积极的行动,那么就不可能对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也就不可能构成国家犯罪。不作为方式的国家犯罪,是指国家行为主体有维护国家秩序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责任和义务,这种义务与责任主要是法定的却不仅限于法定的但都是强制性的必然责任与义务。国家行为主体应通过积极的行为方式去维护国家治理秩序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国家行为主体完全具备实施治理行为的能力和条件,但是出于种种原因,国家行为主体却消极地不去履行国家应尽的治理义务,从而使国家治理秩序遭受到了破坏或公民合法权益遭受到了侵害,从而使这种消极的国家行为构成国家犯罪。

  有危害行为必然产生危害后果,鉴于国家行为的特殊性和对国家、公民的重要意义,国家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具有与其它一般刑事犯罪行为所不同的危害特点。大体说来,国家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主要有二类,一是对国家治理秩序的损害,破坏国家治理的正常秩序或正当秩序,将本应正常的国家治理秩序导入到不符法律规定或法律精神的途径,破坏国家治理的权威和理性;二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国家行为不法或不当介入到公民私权利的范畴,负面影响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并运用国家治理权力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进行不法或不当干涉、限制、剥夺,以实际的国家治理行为剥夺公民的法律权利。国家犯罪的危害后果表现形式由于犯罪行为与犯罪客观方面的多样性结合,更由于犯罪客体的抽象性,使国家犯罪的危害后果不仅可能体现为以直接的数量、重量、状态或价值计量出来的物质性危害后果,也可能体现为无形的、抽象的、不能计量的非物质性危害后果。

  国家行为构成国家犯罪还必须具备国家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必然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不成立,就不会构成国家犯罪。国家治理秩序被破坏或公民合法权益被侵害是由特定的国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而不论这种国家犯罪行为是通过作为方式抑或非作为方式实施的。国家犯罪行为与国家犯罪行为对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客观具体的,也是相对的、复杂的。国家犯罪行为是造成危害后果的客观原因,危害结果的产生必须发生在作为原因条件的国家犯罪行为之后,国家犯罪行为对危害后果的产生具有决定意义,没有国家犯罪行为就没有对应的危害后果,正因为在国家犯罪行为的直接作用下才产生特定的危害后果,二者之间具有必然的联系。尽管任何国家犯罪行为都是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采取特定的手段或方法实施的,但是,国家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只是国家犯罪行为中某些特殊行为的要件,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时间、地点和方法才是划分特定国家犯罪罪与非罪的法律标准。对于大部分国家犯罪来说,并没有对于时间、地点和方法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国家行为是否发生在特定时间、地点等条件不是国家犯罪的决定因素,不对国家犯罪的定性产生决定性影响。

  (一)国家犯罪主体

  刑事法学认为,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个人或单位;依法成立犯罪主体,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其中,自然人可以成为各种犯罪的主体,单位只能成为特定犯罪的主体。按一般法学理论,法律是国家制定并通过国家强制力由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国家负有对违法犯罪进行查处、追诉、惩罚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即使国家行为构成了某些犯罪,也享有国家豁免权而不受法律追究,因此,在传统国内法和法律理念中,国家不可能成为任何犯罪的主体。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