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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国家犯罪形成的解析(13)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国家治理行为最终需要通过具体的个人行为来实现,不可避免地受到个人各种因素的影响,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必然存在着不符合国家治理目的和法律等规则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如果此时对国家治理行为一旦失去控制和规范,就必然对国家治理秩序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必须对国家治理行为制定必要的行为规则,防止国家治理权力滥用或违法或渎职,否则,不但会导致国家治理权力行使的无序化,更会导致国家治理秩序的无序化,使国家治理秩序、国家秩序陷入混乱。

  国家治理秩序随着人类文明特别随着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而发展,是国家治理权力合理存在的基本条件和前提,没有国家治理秩序就没有国家治理权力或没有国家治理权力存在的必要性和空间。在对国家治理的促进功能与规范作用方面,法律是为创立、维持、发展一定的国家治理秩序需要而产生并发展的,法律以规范国家治理行为的方式、程序、效果和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国家行为主体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规范国家治理行为的逻辑起点和主要内容,从而形成具有与人类文明发展程度和国家治理客观需要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国家行为法律规范体系。在国家治理的实践过程中,可能存在没有通过法律规范或调整的国家治理秩序,但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治理秩序却是国家治理秩序的主要方面和根本内容。可以说,自人类进入到国家文明状态以来,在任何治理有序的国家中都不可能离开法律的规范和调整作用下的国家治理秩序,尽管有时会存在破坏国家治理秩序的行为,但国家行为遵守秩序却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根本方向。

  法律通过设定特定的国家治理行为规则来构筑国家治理秩序,从而使法律秩序成为国家秩序的基本元素,使国家治理秩序成为国家秩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在国家治理秩序一定的前提下,法律通过对违反法律的国家治理行为进行矫正,使国家治理行为重新符合法律所确定的国家治理秩序的要求,使国家治理权力排除在国家行为主体的个体行为自由之外,同样使国家治理行为不得干涉或侵犯属于公民的合法权益。打个比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是维护国家治理秩序和维护刑事法律尊严的必要过程,是国家治理的职能之一;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怎样进行羁押,羁押多长时间,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上享有什么权力、履行什么义务,在法律上都有明确的规定。作为国家治理行为主体的国家有关机关是否都在按法律的规定进行国家治理?当然不尽然。比如,在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现象十分严重,超期羁押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非法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更破坏了国家治理所依据的法律秩序;由于国家行为本身对国家治理秩序造成破坏会引发连环效应,并影响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所以,国家治理必须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这种错误的违法国家治理行为进行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国家治理责任,以矫正被破坏了的国家治理行为,维护国家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功能,恢复合法、公正、合理的国家治理秩序。因此,国家治理秩序成为国家治理的最重要手段和依据是历史的必然选择,也是人类文明特别是国家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在任何社会特别在近现代社会以及人类的将来,否定国家治理秩序都是不可取的,也是不可能的,国家治理秩序无疑是国家秩序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必须得到建立和维持,在预防和制裁公民行为对国家秩序造成的破坏的同时,预防和减少国家行为对国家秩序的破坏是维持国家秩序的根本,因为,国家行为对国家秩序的破坏本身就是根本性的。

  (八)研究国家犯罪的目的

  国家犯罪,不同于刑法学中对犯罪的研究,因为国家犯罪并不涉及到到对国家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并没有针对具体国家犯罪行为主体设定法律制裁措施,并没有以具体的国家行为主体为对象去研究如何惩治国家犯罪现象。但国家犯罪与刑法学对犯罪的研究也相同,它们共同目的都在于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从探索国家犯罪的发生特点、犯罪的变化规律等来寻找防止国家犯罪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从这个意义上说,预防国家犯罪是国家犯罪学研究的终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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