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犯罪学上,国家犯罪具有必然性,国家是国家犯罪的唯一主体。当然,国家犯罪是由国家行为引起,国家行为是构成国家犯罪的必要客观条件,但是,国家行为是由国家行为主体(主要指国家机关或国家公职人员)具体进行,那么,是不是具体的国家行为主体如国家机关就是国家犯罪主体呢?回答是否定的。以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作人员为主的国家行为主体虽然是国家治理的直接实施人,但是,国家行为主体的行为并不能受他们本身意志的自由控制。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国家行为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一切国家治理行为,个人的自由意志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对于国家行为主体来说,最大的责任在于将法律预先设定的法律权力和义务通过自己的行为表露出来并现实地运用于国家事务,但是却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作出与法律不相符的行为;所以,虽然国家行为主体是国家治理权力的实际实施者,但对于国家行为主体本身来说,如果严格在按法律规定进行国家治理的时候仍然对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个结果并不是仅仅作为国家治理行为的实施者所能控制;如果国家行为主体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国家治理,而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由于个体原因导致国家行为偏离了法律轨道并构成国家犯罪,那么此时就其个人来说,其本人可能构成了由普通刑法调整的职务犯罪,对于其行为对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后果则由于缺乏犯罪构成的其它要件而只能由国家承担,对于负有监控责任的国家行为主体来说,对于监控不力所造成的国家秩序破坏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国家才是国家犯罪的唯一主体,国家行为主体并不承担由于国家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国家行为主体与国家犯罪主体分离,这是国家犯罪学的重要特征,就法律责任承担与行为之间的关系来说,这也是国家犯罪学的独有特征。
(二)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对行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但是,犯罪主观方面并不以 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即并不必然要求犯罪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以避免犯罪行为人逃避应负的刑事责任。国家犯罪是犯罪学的分支,对于犯罪主体的主观方面进行研究也是国家犯罪学的必备科目。
犯罪故意是指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犯罪故意是刑法规定的罪过主要形式之一。根据刑事法律理论,成立犯罪故意必须具有两方面要素:在意识因素上,犯罪行为人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犯罪行为人要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希望发生或放任发生的态度。根据犯罪意识和意志这两个方面的不同情况,犯罪故意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国家犯罪是国家行为的不法后果,同样受制于犯罪故意。但是,犯罪故意是否是国家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呢?我们知道,国家犯罪是国家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或法治精神,危害了国家治理秩序或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国家行为是一种由国家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主观思想影响下的有意识有目的的行为,在国家行为的全过程中都掺和了个人的思想、思维,所以,国家行为、国家犯罪行为都是在相关思想影响下的行为,而不是无意识的行为。但是,这并不表明国家犯罪的主观方面就必然包括了犯罪故意。国家犯罪的目的是从事实上将国家不法或不当行为纳入到法律责任的轨道,从国家治理的效果上去纠正国家治理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现象。并且,国家行为虽然最终都由个体的国家行为主体来完成,但国家行为主体的意志并不能影响到制约国家行为进行的法律规范,也不能影响到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的建立、维护。在国家行为主体故意违背法律规定的国家治理行为模式而对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于这是国家行为主体个体的行为,当国家及时对这种故意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预防、处理、消除,恢复了国家治理秩序或有效地保护了公民合法权益时,这只是一种职务犯罪或职务不当行为,反之,则构成了国家犯罪。由此可见,国家行为主体是否存在犯罪故意不是国家犯罪的必要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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