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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的政治学与政体论(中)(12)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应该看到,英国当时的政治思想家中,也有人注意到这一有别于君主制的欧洲城市共和主义的传统,并引入英国,著名的哈林顿的就是一例,他的《大洋国》基本上是以共和制为政体架构的模式,此外,卢梭对于瑞士共和国的理想化描述,休谟想必也是知道的。休谟有关共和制的设想便是从对哈林顿的理论开始分析的,他指出:“一切假定人类生活方式要进行巨大变革的政府设计方案,显然都是幻想性的。柏拉图的《理想国》、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都属于这种性质。只有《大洋国》是迄今为止提供给公众的唯一有价值的共和国模型。不过,《大洋国》似有如下一些缺点:一、它运转不灵,因为它规定人们定期脱离公职,不问他们能力如何。二、它的土地所有制不切实际……。三、大洋国对自由不能提供充分保障,对冤屈不公不能充分纠正补救。”[112]

  休谟虽然一方面也赞同小型国家易于共和国的一般政治学原理,但他又深感政制的设计还需要审慎的创造勇气,因为他所处的国家并没有为他提供那样的现实条件,[113]所以,另一方面他在文章中又大胆地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思想,即在一个大国也存在着成功实行共和制的可能。我们看到,休谟所设计的理想共和国,其领土范围、人口、数量等显然要比传统的古代的城邦共和国和近代的城市共和国乃至城市联邦共和国大得多,它基本上是以英国这样一个在传统政治理论中视为只能采取君主制的大型国家为蓝本设计出来的,就此我们不能看出休谟与哈林顿一样都有一个浓厚的英国情结。他们的共和制思想都已经超越了以往的共和制理论,这是休谟与哈林顿一致的地方,所不同的是他克服了上述哈林顿理论的三个缺陷,而构想出一个法治的而不是平等的共和国。因此,休谟不无自信地写道:“最后,我们将以考察一种普遍流传的谬误结束这个题目。许多人认为像法国或大不列颠这样的大国决不能塑造成为共和国,有人认为这种体制的政府只能产生于一个城市中或一个小国中。看来情况很可能与此相反。在幅员广阔的国家中建立一个共和政府虽然比在一个城市中建立一个这样的政府更为困难,但这样的政府一旦建立却更易于保持稳定和统一,不易发生混乱和分裂。”[114]

  那么如何使未来的理想共和国在英国这样的大型国家可行呢?为此,休谟在制度安排、组织结构、权力配置等方面都提出了有别于英法诸国传统以来的国家治理的新方案,从某种意义来说休谟的设想具有准宪法的性质。

  首先,休谟为我们描述了一个大型国家的具有代议制性质的选区规模、程序设置以及权力运作模式。他把一个假设的类似于英国(含爱尔兰、苏格兰)国土与人口范围的共和国分成一百个郡,每个郡又分成一百个教区,这样加起来共有一万个教区,休谟让年收入达到20英镑的不动产的人和拥有500英镑财产的户主每年在教区教堂开会,投票选举郡的代表,并让他们开会从自己当中选举出十个治安官和一个参议员,这样整个共和国共有100个参议员,1000个治安官[115]和10000个郡代表。休谟写道:让郡代表拥有全部共和国的立法权,由大多数郡决定问题,而且权利平等;让参议院拥有投票权,关于立法权方面的有关情况,如议案辩论,提交、审议与通过程序等,休谟皆有详细的规定。

  其次,关于行政权,休谟写道:参议员们在首都开会,并授予他们共和国的全部行政权。参议院通过复杂的投票方式,选举下列行政长官:护国公,代表共和国的高官,支持参议院工作;两个国务秘书;另外选出六个委员会,即国务委员会,宗教和学术委员会,贸易委员会,法制委员会,陆军委员会,海军委员会。所有这些人都必须是参议员。休谟对于六个委员会的职能分别做了明确规定,它们基本上包括了当时一个国家的行政管辖范围。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休谟在六个委员会之外还单独设立了一个竞选者委员会,它由选票仅次于当选参议员的竞选者组成,不执掌任何权力,进检查公共帐目,并可向参议院控诉任何人,也可向参议院提出任何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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