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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适用的困境——方法论视角的四个追问(7)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若无更强理由,不适用法律原则。”

    2)法律原则怎样才能作为法官的裁判规范?

    纯粹的法律原则由于未明示人们的行为标准和法院的裁判标准(行为之法律后果),是很难直接适用于个案作为案件事实的涵摄规范的。所以,在怎样适用法律原则上应当首先设定一个技术意义上的规则:

    “若无中介,不得在个案中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那么,什么是法律原则适用的中介呢?这就是法律解释:“解释乃是一种媒介行为,借此,解释者将他认为有疑义文本的意义,变得可以理解。”[11]若要适用法律原则,当然需要对此进行解释。只有通过解释,法律原则的抽象意义才变得相对具体,其模糊之处才会变得相对清晰。德国学者将这个过程称为“法律原则的具体化”(Konkretisierung des Prinzips)[12].这个具体化过程可以分为不同的阶段:首先是要确定哪些法律原则是个案应予适用的规范;其次,寻找这些有待适用之法律原则的“下位原则”(Unterprinzipien)[13];再次,依据法律原则,提出更强理由宣告相应的法律规则无效,同时建构新的法律规则或提出原法律规则的例外规则;最后,法官考量受裁判之个案的具体情况,对建构的新法律规则或例外规则再作进一步的解释,形成“个案规范”(Fallnormen),这才是真正的裁判规范(Entscheidungsnorm),有学者称之为“技术意义的法条”(der Rechtssatz im technischen Sinne)[14].

    最理想的具体化过程,自然是从最上位的法律原则一步一步顺利地推导出个案的裁判规范。然而,这种理想通常难以实现。具体化阶段的每一步骤在逻辑上都是跨度很大的,推导和论证的负担很重、也很复杂。其中,最困难的一步,是依据法律原则建构新的法律规则或提出例外规则。因为根据原则提出新的规则,实际上是将原则转化为规则。这两种法律规范之间能否转换、如何转换,不能够以简单的推导步骤加以证明。它需要更为精致的论证技术,而且最好通过立法程序来完成这个转化。

    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冲突、法律原则相互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

    法律原则的具体化过程并不简单是一个“直线式的”、单一方向的逻辑推演过程,而毋宁是一个由众多谈话主体参与对话的逻辑论辩过程,一个对流的(相向流动,gegenlaufig)过程。在此过程中,一个法律原则只有通过主体之间的论辩和阐释,通过原则与原则间、原则与规则间之意义的“相互澄清”(wechselseitige Erhellung)才逐渐绽露出自己的规范意义、相对明确具体的判断标准以及自己适用的范围和界限。

    实际上,之所以要对原则与原则间、原则与规则间之意义进行“相互澄清”,是因为在法律适用中,在法律原则具体化的每个阶段,都有一个难题需要解决,即:当它们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如何确立优先选择的标准?在此意义上,法律原则的具体化过程也是不断排除它们的矛盾、确定优先规则的过程。只有经历此排除矛盾过程的法律原则才有可能最终成为法官的裁判规范。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间适用冲突的解决,上面已经表述为三个条件规则,我们也可以把它们看做是排除其矛盾的三个优先规则,兹不另述。

    真正成为法学家们讨论重点的是诸法律原则间矛盾的排除方法和寻找解决其冲突的优先规则。应当看到:各个法律原则所反映的利益和价值不完全相同,例如有的原则强调安全和秩序,有的原则体现自由和个人自治,有的原则突出社会利益,有的原则保护个人价值,不一而足。所以,在适用的过程中法律原则间的冲突不可避免,例如,要保证社会正义原则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就必须以牺牲效率原则作为代价;同样,在平等原则与自由原则之间、正义原则与自由原则之间也都会出现矛盾,甚至某些情况下还会导致“舍一择一”局面的出现。能否找到一种清晰、便捷、科学并且一劳永逸的方案来处理这种矛盾,就成为法学家们的追求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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