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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权威的法治意蕴(2)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3)制度权威是现代法治追求的重要目标。制度只是法治的核心组成部分和进行法治的基本手段,而并非法治追求的主要目标或根本目的。“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权威是保障法律得到实施的内在的和最基本的动力源,而法律权威无疑也是制度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制度产生并承载规则,而规则的贯彻则依赖于制度权威。推进现代法治,仅满足于建立相对完备完善的制度是远远不够的。法治秩序的形成和法治目的的实现,完全取决于一国能否对各种制度进行有效利用。而制度能否起作用,则直接取决于制度本身是否有权威。如果我们把制度比作现代法治的土壤,那么制度权威便是现代法治的果实。法治的过程,其实也是不断追求和树立制度权威的过程,法律至上和制度至上的法治理念应贯穿始终。制度权威是逐渐堆积的,它是推动法治进步的一种内在的、隐性的但非常巨大的动力。没有制度权威,法治就难以向广度深度推进,法治的终极目的也无法实现。

  制度权威的法治意蕴,产生在制度与制度权威之间和制度与法治之间内在逻辑关系的基础之上。深入发掘制度权威的各种法治意蕴,可以深刻认识制度的本质和培植正确的法治理念。具体地说,探讨制度权威的法治意蕴的具有如下几方面的重要理论实践意义或价值:

  (1)有助于转变传统的制度观。即从单纯注重制度建设的片面制度观转变为制度建设与制度权威并重的现代法治(制度)观。无规矩不成方圆,但仅有规矩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没有制度权威,再好的制度也毫无价值或形同虚设。法治秩序需靠制度和规则维系,而制度权威则是制度中的规则、权利、义务等获得贯彻执行的前提与保障。没有制度权威,便不可能产生法治秩序所必须依赖且一般制度都需要具备的制度特性:连续性、稳定性和公正性。制度权威的法治意蕴在充分展示制度在现代法治中的重要地位与价值的同时,也能促成人们的传统制度观的转变,树立形式与本质相统一的现代完整制度观。

  (2)丰富法治方法论。制度权威的法治意蕴,体现或隐含着科学的法治方法论。它可以为法治实践中的制度设计、制度确立、制度适用、制度利用、制度评价和制度遵守等提供科学的方法论指导,保证各种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现代法治中的作用或价值。例如,制度权威可以防止权力滥用和预防腐败,这一法治意蕴,可以在法治实践中充分展现与利用。如利用制度界定权力权利大小和划定权力权利边界、约束权力权利行使、以制度预设的轨道规范权力权利的有序有效运行、把制度视为判定权力权利行使是否得当的标准、注重利用法律制度及规定打击惩罚各种腐败性犯罪行为等,使各种制度作为反腐败的治标治本方法或手段。

  (3)指引法治目标与方向。如何正确认识制度权威的法治意蕴,牵涉到制度建设的平衡问题与对法治实践的反思。充分认识制度权威的法治意蕴,可以准确划定法治(制度)工作重心,避免法治实践迷失方向和陷入误区。制度权威的最高表现并不在于制度对主体的强制力或约束力大小,而是在于人们对制度的普遍信仰信赖和自觉遵守,它也是法治信仰的构成与表现。而促使人们养成自觉遵守制度的良好意识与习惯,进而形成正确的法治观,则是从形式意义的初级法治进入实质意义的完善法治的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正因为如此,我们有理由将树立、展现制度权威作为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法治目标与工作重心看待。

  (4)有利于与人治传统与行为作斗争。个人服从制度还是制度受制于个人,这是区分法治与人治的一个重要的分水岭。“人治主义的核心思想是反对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确信只有让国家的治理者尤其是最高统治者握有不受或不完全受法律限制的权力,才能建立起合理的社会秩序。”6与人治模式假想的“人性善”观念不同,现代法治是建立在“人性恶”的假说上的,它是最客观、最现实和反人治的先进治国模式。揭示和宣扬制度权威的法治意蕴,不仅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客观要求,也是与人治传统与行为作斗争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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