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在政治组织中,或者至少在传统政治或经济理论中宣称为理论家和活动家们提供基础的那些组织中,人们还可以发现一个类似的链条将理论家和活动家联系起来。
[24]为法律活动赋予法学形式的这一法典化程序,其典型例子可能是出版法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并对这些判例进行挑选、常规化和分配,这一过程始于主审法官根据自己的“法律兴趣”挑选一套判例,最后生产出一套理性化和常规化的规则。参见Serverin,Uneproductioncommunautairedejurisprudence:l“editionjuridiquedesarrèts,23AnnalesdeVaucresson73(1985)。
[25]参见IIM.Weber,EconomyandSociety:AnOutlineofInterpretiveSociology976-78(G.Roth
[26]例如,Motulsky努力证明“法理学”是通过对假定前期进行具体而独特的演绎来定义的,即通过“法律三段论”来定义的,这种“法律三段论”允许从一个一般的规则中演绎出各种具体情况。H.Motulsky,Princilesd“uneRealistationMethodiquedudroitPrive,LaTheoriedesElementsGenerateursdedroitsSubjectifs47-48(巴黎大学论文,1948)。如同那些重构研究者的实际研究过程并恰如其分地描述了学术研究应当采取的程序的认识论学家,Motulsky重构出正确的法律”生产方法“可能(或应当)是什么。他大略地提出一个法律的研究阶段,并把这一个阶段与法律的适用阶段区分开来,前者寻找一个”可能的规则“,这是在方法论上探索法律规则的普遍性;后者包括将规则直接运用到一个特定的案件中。
[27]Cohen,TranscendentalNonsenseandtheFunctionalApproach,35Colum.L.Rev.809,809-19(1935)。
[28]赋予法律解释的自由在高等法院与基层法院之间有着相当大的区别,前者有权宣布一个法律无效(例如,对该法律作严格的解释),而在基层法院,法官们的学术训练和职业经验使得他们倾向于放弃理论上属于他们的解释自由,并将自己局限于适用已经确立的解释(包括基于法律、学理、法律评述和上诉法院判决的判决理由的陈述)。RemiLenoir提供了这样一个例子,在巴黎的一个工人居住区中有一个法庭,该法庭每周星期五上午专门开庭审理同样的案件:违背了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的案件。这些诉讼是由当地一家公司提起的,它专门从事买卖和租赁家具、电视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这些案件的判决全部是预先作出的,判决的速度也极其快,法庭上很少有律师,即使有也不说话。如果出于某种原因而有律师出庭(它将证明,即使在这种层次上,法庭的解释权也是存在的),这种出庭也被看作是对法官和审判机构所表露的尊重,审判机构本身值得如此尊敬,因为法律在这里并没有得到严格的适用。这也表露出对判决的看重,同时也显示有机会出对判决提出上诉。
[29]MarioSbriccoli列出了一系列这样的程序,这些程序使得中世纪意大利的法律家(律师、地方治安官、政治顾问等等)在当时的小市镇中“操纵着”司法体。例如,declaratio(告示)的颁布可以基于具体情形所涉及的法律范畴、规范的实质内容、惯例、法律术语的普通含义或这些术语的词源含义,而且这些要素还分别可以再进行分类。
告示还可以利用法律范畴和法律文本之间的矛盾,为了理解法律文本就取消法律范畴,反之亦然。参见M.Sbriccoli,L“InterpretazzioneDelloStatuto,ContributoalloStudioDellaFunzionedeiGiuristiNell”etaCommunale(1969);Sbriccoli,Politiqueetinterpré tationjuridiquesdanslesvillesitaliennesduMoyen-age,17ArchivesdePhilosophiedeDroit,99-113.
[30]参见P.Bourdieu,CeoueParlerVeutDire(1982),关于形式化效果的讨论,参见页20-21,关于制度效果的讨论参见页261-84.
[31]VissertHooft,Laphilosophiedulanguageordinaireetdroit,17ArchivesdePhilosophieduDroit261-84(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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