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这作为一个典型的例证说明了这样一个过程,即使我们避免用天真的拉拢语言来设想这些过程,它都倾向于暗示了我们可以称作“消极的功能主义”的功效。这些过程促使我们认为:支配利益之间任何形式的对立,对于保持社会场域的基本秩序的永恒性来说,都起到了一种有用的功能;反抗秩序的异端最终倾向于强化这种秩序,他一边与这种秩序作战,而同时又欢迎和吸收这种秩序,而且在这种对抗中,这种秩序甚至变得比原来更强大了。
[47]参见Dezalay,Desaffairesdisciplinairesaudroitdisciplilnaire:lajuridictionalisadesaffairescommeenjeusocialetprofessionnel,23AnnelesdeVaucresson(1985)。
[48]Nomos,古希腊语词,意指“法律”或“习惯”。这个词来源于nemo,意指分割和分配。在古代,国王有权设定界限,“确定规则,在更精确的意义上,就是确定什么是权利”。参见。Benveniste,LeVocanulaireDesInstitutionsIndo-Europeennes15(1969)。
[49]这些判决是一些范畴化了的模式化行为。Katègoresthai在古希腊意味着公开指控。
[50]惯习与规则或信条之间关系就如同宗教中的情形。在宗教中,将宗教实践的归结为祈祷仪式或教义的效果是错误的(这种错误是基础过分高估了相当于“司法主义”的宗教行动的功效),这种错误就像将宗教实践完全归结为个人倾向而忽略了祈祷仪式或教义的效果,因此也就忽略了教士群体的特定功效一样。
[51]从单一的角度来理解复杂的关系系统(类似与语言学家仅仅在社会空间的某一部分或另一部分中寻找语言变化的原则),这种倾向以社会学的名义使得一些人简单地推翻了主张合法性纯粹是通过司法创设的这一古老的理想主义模式。正是依赖于学术团体内部的一系列斗争,这种模式同时或者虽之而来被等同于立法行动或者学者的行动,在公法或私法的支持者眼里,被等同于法院的判决。“我们可以发现,在我们的时代里,法律发展的重心如同历史上的情形一样……,并不是在于立法,也不在于学理,也不在于法理,而是在于社会本身。”J.Carbonnier,Flexibledroit,TextesPouruneSociologieduDroitSansRigueur21(5thed.1983)。
[52]韦伯认为理性法之功效的真正基础在于它形式的逻辑特征(尤其是基于其一般化的能力,这种能力被看作是其普遍适用的源泉)。他把法律专家群体的发展和将法律变为抽象和逻辑一贯之话语的法律学术的发展,与科层制的发展和科层制所培育的非人格化的社会关系的发展联系起来。
[53]在法国,这些相似性随着国家行政学院的创立已经变得强大起来了,国家行政学院保证政府的高级公务员与公私企业的实际管理者都接受至少是最低层次的法律培训。
[54]参见Sbriccoli,前注30.
[55]J.P.Mounier,LaDefinitionJudiciairedelaPolitique(DoctoralThesis,UniversityofParisI,1975)。在法国,法袍贵族作为一个集团,其价值趋向最明显地体现在这样一个事实:司法官尽管不愿意介入政治,但是在所有的法律职业中,尤其在与律师的对比中,他们这个集团最经常签署反对关于堕胎之法律更加自由化的请愿书。
[56]最近法国进行职业选举(1986年5月12-21日通过邮件投票进行)的结果公开了司法官群体内部被标明了的几极分化。直至1968年形成了司法官辛迪加,所有加入联盟的司法官都是司法官联盟这一唯一组织的成员,这个联盟就是后来的司法官辛迪加联盟。在最近的选举中,温和的USM派系在力量上被大大地削弱了,而带有左倾倾向的司法官辛迪加联盟在选举中获胜,带有右派倾向的新兴的司法官职业协会在选举中赢得了10%的选票而使人们感觉到了它的存在。
[57]AlainBabcaud和YvesDezalay已经证明,在法国,甚至是最为离经叛道的那些持不同观点的法学家,他们采取社会学或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以提高在那些最不重要的法律领域中工作的专家们的权利,但是,他们依然信奉法理学是一门科学。参见Babc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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