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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理解法律移植——从“历史”走向“当下”(8)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当然,也是在此,我们需要分辨两个看似相同、实为不同的问题:其一,作为法律移植条件的社会共识;其二,在当下建构中生发的社会共识。许多探讨法律移植的学术文本,特别是历史化的此类学术文本,时常是将“社会共识是否已经形成”作为一个基本前提来思考的。在这些文本看来,没有这个条件,法律移植似乎也就无从谈起,至少是十分困难的[19].与此不同,本文讨论的社会共识,以及其和法律移植的关系,并不关心是否已经存在一个作为基本前提的“社会共识”,而是关心,如何在“法律与政治”的应然思想推动中,行动起来地建构一个社会共识,也即当法律移植问题出现的时候,在法律移植和“社会共识”之间建立一个当下的、即时的互动关系。

  本文于此蕴涵一个隐含的事实认定:当出现“是否法律移植”问题的时候,就社会整体而言,实际上社会共识本身通常来说是不存在的。因为,我们可以设想,任何一个域外的法律制度,进入原有的本土法律语境的时候,其本身就会引起本土社区、社群的不同意见。毕竟,在本土社区、社群之中,已经存在了相对持续稳定的一类法律秩序状态,而且,就普遍情况而言,这一法律秩序状态已和“域外的法律”观念发生了对峙、冲撞;毕竟,在这个时候,本土社区、社群之中,通常已经出现了观念上的“差异”,有人支持法律移植,同时,有人反对。正如前面曾经提到的,法律移植实质上是法律变革或广义“立法”的一种表达方式,而在法律变革或广义“立法”的背景中,人们通常已经出现了或者隐藏了不同甚至对立的“立法式”的具体价值期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实在难以想象,“新的法变”,以及以此作为表达形式的法律移植,可以不经引发争论的过程从而一举证明自己的理所当然。所以,当“是否法律移植”的问题出现的时候,正如“新的法变”正在出现的时候一样,社会共识本身是缺席的。也是因为如此,社会共识本身是否可以成为“法律移植的一个条件”,也是成疑问的。谈论作为条件的社会共识,基本上是没有意义的,也是比较虚幻的,因为,我们可能面对了一个假问题。即使作为已分裂的社会观念的一部分,主要是赞同法律移植的,或者,主要是反对法律移植的,我们依然可以这样看待问题。

  七

  为了在微观上理解“当下社会共识别建立”的意义,理解其中的“法律与政治”的不可回避的应然关系,我们可以检视一下法律移植的具体机制。

  首先,一个人所共知、但未必人所关注的事实状态就是:就法律移植而言,法律精英、政治精英、经济精英,以及文化精英,实际上总是处于了“前沿”位置。无论在欧洲中世纪出现的罗马法移植,还是在近代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出现的欧洲法移植,以及在近代以来的所谓先进国家之间出现的法律移植,我们大体上都能发现,在初始阶段,各类精英的思想跃动时常发挥了旗帜作用。作为例子,我们可以注意日本学者川岛武宜的一段关于法律精英的论述。川岛武宜指出,在近代日本开始移植外国法律的时候,法学家发挥了关键作用,“在今天看来,不能不承认那些向外国、主要是德国和法国学习并如此精密、周到地起草了内容上与旧传统完全断绝的法典的人,是具备了优秀的头脑和知识的伟大的法学家”[20].其实,作为常识,在各国各民族各个时期发生的法律移植事件中,人们都可以发现这样的事实状态。这是法律移植的一个具体机制。

  我们可以发现,各类精英的话语运作,在其尚未和社会各个阶层集团的利益发生实质勾连的时刻,隐藏着导引未来社会观念发展方向的控制作用,而这样一种控制作用又可影响其他阶层集团对各自利益的重新体验,以及重新认识,进而,影响这些阶层集团对法律移植可能采取的态度立场[21].毕竟,我们完全可以理解,各类精英,掌握着跨语言的文化优先资源、跨权力的政治优先资源,以及跨资本的经济优先资源,而在今天时代,他们同时掌握着与话语运作方向直接相关的跨技术的媒体优先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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