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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社会(4)(5)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此外,在完全合理的(即不受传统束缚的)实物计算时,在支配货币财富和货币收入时,相对来说比较简单的边缘效应计算,-依照需求的轻重缓急表-就会陷入十分错综复杂的境地。在前者,作为“边缘”问题出现的仅仅剩余劳动,或者满足或牺牲一种需求,以利于另一种(或若干种)需求(因为在其中,“成本”最终表现在纯粹的货币预算里),而在后者,除了需求的轻重缓急外,它将被迫还要权衡:1、生产手段包括迄今为止整个劳动规模的多种含义而不同的(和可以变化的)的关系,也就是说:2、为了赢得新的收益,预算编制者不得不考虑的新的劳动规模和方式;3、在考虑各种不同的对货物生产的情况下,实物消耗使用的方式。经济理论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是分析这些考虑的可能合理的方式,经济史的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是密切注视贯穿各个历史时代过程的实物预算,实际上用何种方式满足于这种情况的。基本上可以断言:1、形式上合理的程度,事实上(一般)达不到实际可能的(然而在理论上可充分假设的)水平,勿宁说,实物预算的计算极大多数必然总是广泛地受到传统的束缚,2、也就是说,正因为日常需求没有得到提高和升华,对大的预算单位来说,非日常的(首先在艺术方面)利用它们过剩的供应是易于理解的(自然经济时代的艺术的、与风格密切相连的文化基础)。

  1、当然,属于“财富”的不仅仅是实际物品,而且还有不管通过习俗、利害关系、惯例或者法律或者其他得到可靠保证的支配权力所拥有的一切机会(包括一个赢利企业的“顾客”-不管这是一个医生、律师或者是零售商的赢利企业-都是属于所有者的财富,如果这种支配权力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是稳定的:在法律上占有的情况下,按照第1章第(10)节的定义,它就是“财产”)。

  2、在不存在着现实的使用货币,或者把货币的使用限制在双方交换货物数量中,用实物无法平衡的过剩部分的货币计算,人们典型发现在埃及和巴比伦的文献中就存在着这种情况,用货币计算来衡量实物支付,例如既在汉摩拉比法典中,也在罗马的通俗法和中世纪早期的法律中,典型地允许把货币计算的数额支付给债务人:按其可能的范围内。(在这中间,换算只能在传统的或者强加的内部价格的基础上进行)。

  3、此外,为了与立即就要讨论的合理的赢利经济作比较,明确无误地确定合理的“预算”的概念,论述只能是一些老生常谈。目的是想着重指出,两者都可能具有合理的形式,在合理的情况下,“需求的满足”并不比赢利“更为原始”,“财富”也不是一个必然比“资本”更为“原始的”范畴,或者“收入”不是必然比“利润”更原始。当然,从历史上和以往对经济事务占主导地位的观察方式看,不言而喻,“预算”是较早存在的。

  4、谁是“预算”的承担者,这是无关紧要的。一个国家的“预算计划”和一个工人的“预算”,两者属于同一个范畴。

  5、预算和赢利并不是排他性的选择。例如,一个消费协会的企业服务于(正常的)预算,然而它不是预算的企业,而根据其表现形式看,是一种赢利的企业,又不包括实质赢利目的。预算和赢利在个人的行为中可以密切结合(而这在过去是典型的情况),以致于只有最终的行动(一边是销售,另一边是消耗),才给事情的意向以决定性的意义(在小农们身上尤其典型)。预算性的交换(消费的换入,剩余的换出)是预算的组成部分。(一个王公或地主的)预算可以包括在下一节(指第(11)节)意义上的赢利企业,而且在更早的时候,就以典型的方式这样做了:地主、寺院和王公们为了利用自己的农林产品,整个工业就从这样一些不自主的和他治的“副业”中产生了。今天,形形色色的“企业”已经构成尤其是社区的、然而也包括国家的预算单位的组成部分。在合理计算的情况下,当然只有预算单位可以支配的这些企业的“纯收益”属于“收入”。相反,赢利的企业例如要养活它们的奴隶和雇佣劳动者,可以划入未臻成熟的他治的“预算单位”(例如“福利机构”、住宅和厨房设备)。“纯收益”就是(见2)扣除整个货币成本之后的货币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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