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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社会(4)(9)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2、财富管理和赢利企业在外表上似乎可以接近一致。在实际上,前者仅仅由于经济行为的具体的最后的意向而有别于后者:一方面提高和持续保持企业的有利可图和市场的实力地位,-另一方面是保障和提高财富和收入。然而,这个最后的意向,在现实中,在这个和那个方向上被决定或者哪怕是仅仅可以决定,绝非是排他性的。比如,在一个企业领导者的财富与对企业资产的支配权力以及收入与赢利完全一致的时候,两者似乎是完全并行不悖的。然而,各种各样的个人的情况,可能会促使这位领导者走一条从以企业经营的合理性为取向的观战看是不合理的领导企业道路。但是,首先财富和对企业的支配往往并不一致。此外,所有者个人负债过多,个人需要当前的高收入,遗产的瓜分等等,常常对领导企业产生一种按企业经营来评价是极不合理的影响,这往往成为采取某些手段以彻底消除这些影响的诱因(例如家庭企业建立股份)。把家庭事务和企业经营分开的这种倾向并非偶然。它正是源由于财富及其命运,从企业的立场上看,所有者们各自的收入利益从赢利的立场上看,都是不合理的。正如一个企业的利润计算,丝毫没有明确说明作为劳动者或者作为消费者令人感兴趣的人们的供应机会一样,一个对企业拥有支配权力的个人或团体的财富利益和收入利益,并非必然会与企业的持久的最大限度的有利可图的市场实力地位的方向相一致(如果赢利企业是在一个“生产合作社”的支配权力下,当然两者的方向也不一致-而且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经常不一致)。现代合理的企业领导的业务利益与支配权力拥有者或拥有者们的个人利益绝不是一致的,往往是相对立的:这意味着家庭“预算”和“企业”原则上分开,包括在从支配权力的拥有者和制度上看二者是一致的地方。

  把“家庭预算”和“赢利企业”分开,在术语方面也应该有的放矢地、旗帜鲜明的加以坚持和贯彻。1个领息金者为了享受货币的收益而购买有价证券,不是“资本”投资,而是一种财富投资。个人为了获得利息的权益而货币放贷,与一家银行货币放贷给同一个举债人,从放贷人的立场上看,两者是不同的;货币借贷给一个消费者,或者给一个企业家(为了赢利的目的),从举债人的立场上看,是相互不同的,前一种情况是银行的资本投资,后一种情况是企业家接受资本。但是,在第一种情况下,放贷人的资本投资对举债人来说,可能是简单的家庭预算之用的借款;在第二种情况下,举债人的接受资本,对放贷人来说,可能是一种简单的“财富投资”。确定财富和资本以及家庭预算和盈利企业之间的差别,并非无关紧要,因为不作这种区分,尤其无法理解古代的发展和当时资本主义的局限(关于这一点,罗特贝图斯(约翰。卡尔。罗特贝图斯(1805-1875),德国国民经济学家,政治家、社会主义者)著名论文尽管有种种谬误和必须作补充,仍然是很重要的,同时参阅K.毕歇尔中肯的论述)。

  3.绝不是所有用资本计算的赢利企业,过去和现在都在这个意义上是“双向地”以市场为取向的,即它们既在市场上购买手段,又在那里提供产品(或者最终劳动效益)。形形色色的包收捐税和财政支付都以资本计算进行,却没有进行产品买卖。这些非常重要的结论将在以后讨论。在这种情况下,不是市场的赢利,而是资本计算的获益。

  4.获利工作和赢利企业在这里有的放矢地加以分开。任何以一定方式从事劳动的人,至少也是为了新获得还未占有的货物(货币和实物)。他就是在从事获得工作。也就是说,官员和工人并不亚于资本家。不过,我们只想把这样一类获利工作称之为市场获利企业,即它持续地以市场机会为取向,它把货物用作赢利的手段,a)通过制造和销售人们渴求的货物,-或者,b)通过提供人们渴求的劳动效益,以换取货币,不管是通过自由交换也好,或者通过利用占有的机会也好,如同在前一节所谈到的情况。在这个术语的意义上,任何形式的拥有财产而吃租息的人,都不是“职业活动”,哪怕他多么合理地利用家产从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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