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各国国内立法的应对
公共健康与药品专利议题是受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也是与许多国家的利益息息相关的,所以,《执行决议》的出台引起了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关注,也有国家采取了一定的相应立法措施,加拿大是WTO成员里面第一个根据《执行决议》进行国内立法而予以执行的国家。[149] 2005年5月,经过一年多的争论,加拿大对《专利法》[150] 和《食品与药品法》[151] 进行了修订。修正案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加拿大的药品生产商在何种情况下,应履行何种手续才能将强制许可下生产的药品销往发生公共健康危机的国家。根据修正案,加拿大专利委员会可以对满足法案条件的提交申请方授予许可证[152] ,该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并且可以续展两年。在许可证下生产的药物,不能超出许可的内容,而且只能用于出口到合格的进口方国家之内。[153]
该法案同时要求在一些情况下,许可证的持有者要向专利人支付专利使用费。[154] 如果制造方对药品进口方出售药物的价格高于加拿大本国该药品价格的25%,专利持有人就有权申请终止该项许可。[155] 但是如果生产方证明价格不高于成本的15%,则该专利许可可以不予终止。[156]
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赘述加拿大法案的详细内容,总之,其基本要求还是与《执行决议》相一致的。[157] 在执行总理事会这个决议的过程中,加拿大成为了发达国家的一个典范,在加拿大颁布这个立法之后,也有其他一些发达国家效仿对国内的专利法进行修改,以保证本国制药商能够按照《执行决议》的要求向其他国家出口仿制药品,这些国家包括挪威[158] 、瑞士[159] 等,有的国家表示将对立法进行修改,如法国[160] 、荷兰、韩国等,欧盟也提出了修改专利法的提案。[161] 因此,随着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加入到允许本国企业出口强制许可下药物的出口,《执行决议》在现实中应用的可能性也在增加。
(四) 对国际制药行业的影响
虽然文章的第二部分分析了TRIPS协议对药品可及性造成的很多负面影响,然而我们不能忽视专利保护对制药行业的重要作用,专利费用是用来弥补制药公司研发药物投资的重要来源。[162] 如果专利权不能得到保证,那么制药公司继续投资新药的动机就将减弱,所以,《执行决议》对制药行业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以忽视的。[163] 发达国家担心,由于《多哈宣言》与《执行决议》并没有将发生公共健康危机的疾病限制在艾滋病等有限的种类,其他一些治疗慢性病的药物,包括癌症、哮喘等利润较高的药物也是包括在内的,这样将使得制药行业受到打击。[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