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执行决议》虽然指出:“当出口成员方根据本《决议》中确立的制度授予强制许可时,应结合考虑该许可给进口成员方带来的经济价值,根据TRIPS协议第31条(h)的规定,给予专利权人充分的报酬。” [165] ,但是这里的“充分的报酬”却是由出口方来确定。同时,关于报酬的确定,《执行决议》也没有条款加以说明,而出口仿制药品的国家,如印度和巴西,向来反对对药品给与专利保护,这样专利持有人获得报酬的可能性就更加降低了。[166]
发达国家的制药厂商认为,要减少《执行决议》对制药行业的影响,必须从程序上加以严格控制,有的学者甚至认为需要在WTO成立一个特别委员会,审查各国提交的关于强制许可的申请,并由该委员会全面监视仿制药品的生产、出口和使用的活动。[167] 然而,这种建议会使得原本复杂的程序变得更加难以操作,很难得到各国的认同。
笔者认为,虽然《执行决议》的最终实施很可能会给国际药品生产厂商造成打击,但是正如前面所说,在人的生命与专利利益相冲突时,只能牺牲专利持有人的一部分利益。况且,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自《执行决议》发布以来,还没有一起利用该决议进行强制许可的案例出现,在可预见的将来,《执行决议》也不会被非常广泛的使用,它对制药商庞大的科研销售体系来说,影响是不会很大的。
总得说来,虽然分析了各方面影响,但是实际中仍然没有一个国家利用过《执行决议》来实施强制许可,WTO已经按照执行决议的要求在其官方网站上面建立了出口方与进口方通知的专门网站,[168] 现在就等待一个国家最先采取行动了。
六、公共健康与药品专利议题谈判展望
公共健康与药品专利议题必然继续是WTO谈判的一个焦点问题,对该议题谈判结果,当然最终会反应到TRIPS协议的修改上面。新的TRIPS协议修订已经展开[169] ,由此引发的争议也更加明显,经过这些年对公共健康相关问题的研究,国际社会也普遍认识到TRIPS协议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展望谈判可能取得的成果之前,应该对TRIPS协议以及在此基础上
(一) 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反思——对TRIPS协议的再认识
1. 知识产权保护与激励创新的反思
从知识产权这一概念诞生起,就将他和激励创新联系在了一起,认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促进人类科技文明的快速发展,然而,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在全球推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意义早就超出知识产权本身而转化为一种经济竞争手段。[170] 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也正是基于经济竞争的目的,从美国制定的“特别301条款”开始,发达国家推行知识产权制度的真正目的已经昭然若揭。知识产权对于创新的激励作用不可否认,但知识产权制度并不是单纯背负着促进人类文明创新和发展重任,“只有在为自身存在的合理性进行辩护时才搬出‘促进人类科技创新’之类的目标来”,[171] 完全受利益驱使的创新只会导致社会发展的不平衡,这中病态的创新并不是真正的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与社会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知识产权保护下的社会利益仅仅是个人利益的一个附属产物而已。在知识产权保护大行其道的今天,必须理性予以看待和把握,促进平衡的、全面的创新。纵观人类的发展进程,全面平衡的创新,更应该依赖于人类的良知和对知识的探求精神,依托于公共力量的支持,毕竟知识产权保护只是一种燃料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