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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议题谈判的成果与展望—评《(8)
www.110.com 2010-07-26 11:16

  (三) 各国国内立法的应对 

  公共健康与药品专利议题是受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也是与许多国家的利益息息相关的,所以,《执行决议》的出台引起了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关注,也有国家采取了一定的相应立法措施,加拿大是WTO成员里面第一个根据《执行决议》进行国内立法而予以执行的国家。[149] 2005年5月,经过一年多的争论,加拿大对《专利法》[150] 和《食品与药品法》[151] 进行了修订。修正案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加拿大的药品生产商在何种情况下,应履行何种手续才能将强制许可下生产的药品销往发生公共健康危机的国家。根据修正案,加拿大专利委员会可以对满足法案条件的提交申请方授予许可证[152] ,该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并且可以续展两年。在许可证下生产的药物,不能超出许可的内容,而且只能用于出口到合格的进口方国家之内。[153]  

  该法案同时要求在一些情况下,许可证的持有者要向专利人支付专利使用费。[154] 如果制造方对药品进口方出售药物的价格高于加拿大本国该药品价格的25%,专利持有人就有权申请终止该项许可。[155] 但是如果生产方证明价格不高于成本的15%,则该专利许可可以不予终止。[156]  

  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赘述加拿大法案的详细内容,总之,其基本要求还是与《执行决议》相一致的。[157] 在执行总理事会这个决议的过程中,加拿大成为了发达国家的一个典范,在加拿大颁布这个立法之后,也有其他一些发达国家效仿对国内的专利法进行修改,以保证本国制药商能够按照《执行决议》的要求向其他国家出口仿制药品,这些国家包括挪威[158] 、瑞士[159] 等,有的国家表示将对立法进行修改,如法国[160] 、荷兰、韩国等,欧盟也提出了修改专利法的提案。[161] 因此,随着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加入到允许本国企业出口强制许可下药物的出口,《执行决议》在现实中应用的可能性也在增加。 

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议题谈判的成果与展望——评《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 (下)

Achievements and Prospects of WTO Negotiation on TRIPS and Public Health:A Study on Implementation of Paragraph 6 of Doha Declaration
浙江大学法学院 严海
  四、《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的主要内容及其评价 

  (一) 《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涉及的几个基本问题 

  1. 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Compulsory Licensing)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一国政府授权公司、政府机关或其他实体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该专利。[102] TRIPS 协议中虽未明文写有强制许可,但其第 31 条“未经权利持有人授权的其他使用”为强制许可提供了法律依据。《多哈宣言》也明确规定,成员方在遭受公共健康危机时可以使用强制许可,并对如何使用作了较细致的规定。各国国内立法中也大都有强制许可的规定。[103] 强制许可是对药品专利权的限制,它的实施不仅有利于救治公共健康危机的药品的获得,也对药品专利权人行使其专有权利起到一定的约束、威慑作用。因此,在前述几个案例中有关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利用了强制许可,将它作为解决公共健康危机极为重要的措施。[104] 今后,强制许可仍将发挥其在协调药品专利权和公共健康维护之间冲突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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