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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法律与实践(10)
www.110.com 2010-07-26 11:31



  这个阶段一个基本的问题是公司是否与欧委会合作。如果公司不愿意,欧委会是没有权力强迫公司披露信息的。

  如果不与欧委会合作,欧委会就可能根据对出口商不利的信息作出裁决,包括倾销和损害的幅度。也就是说,欧委会可能会依据申诉中的材料(这肯定对出口商是不利的),或者依据官方的统计数据。另外,欧委会也会将调查中合作的其他公司中最高的倾销幅度适用于所有不合作的公司。

  近年来,欧委会的做法是一定程度上考虑合作公司的数量:如果只有一少部分公司合作,就会使用申诉中的数据;如果合作的公司很多,就会将这些公司中最高的倾销幅度适用于不合作的公司。

  欧委会可能还会发现,某家公司合作得不充分,虽然回答了问卷,但不完整。如果该公司已经尽了最大的能力,那么欧委会常常会接受有关的资料。此处的一个问题是有关用计算机格式提供数据的问题。如果欧委会认为这样的要求会对出口公司造成不合理的负担或成本,欧委会也不会因为这一形式上的不合格而得出相反的结论。

  对中国公司而言,应该合作的另一个原因是,如果出口商不提出申请以及有效的证据,欧委会就不会给予市场经济或分别待遇。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欧委会就会自动选择替代国来确定正常价值。

  一般说来,与欧委会合作对出口公司是有利的。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公司对欧盟的出口数量不大,那么不合作就无关紧要,因为反倾销税不会对在欧盟的销售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不合作可以使公司节省费用和时间。

  2)获胜的含义

  如上所述,对于出口商来说,最好的办法是避免就某种产品在欧委会提起申诉,以及在有申诉时避免开始调查。但调查一旦开始,出口商的目的就是尽可能减少征税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要做的工作有:(1)尽可能向欧委会提供有关数据。出口商应尽量证明倾销的水平很低或不存在。同时可以申请给予分别或市场经济待遇。(2 )证明没有损害。这包括分析欧盟有关的市场,证明不是倾销而是其他原因造成了对欧盟工业的损害,并且证明倾销和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3 )证明征税不符合共同体的利益。这包括向欧盟的机关做说服工作,并与反对征税的组织保持联系。(4)对出口商最好的结果是争取终止调查。 应该在一开始就做工作,例如证明欧委会的决定是有缺陷的,没有足够的欧盟生产商的支持,国内市场生产的产品与被控倾销的产品是不同的。

  3)回答问卷

  如果出口商准备与欧委会合作,就应尽快取得一份调查问卷。问卷会说明提供资料的时限。这一般会有一年的时间,当然也有可能只有半年的时间。

  欧委会一般只问相同的问题,但也会根据有关工业的特点作出调整。

  对中国出口商而言,根据是否获得市场经济待遇,问题单有所不同。如果获得了市场经济待遇,就会得到一份完整的问题单。然而,由于公司在调查开始时就必须申请市场经济待遇,在市场经济待遇授予之前,它往往不知道需要提供什么样的材料。但如果它认为给予市场经济待遇的可能性很大,这个待遇随后就会给予,它就需要完成国内价格和成本这一部分问卷。但如果公司是在非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运作的,或者没有得到分别待遇,那么问题单就会很短,因为不要求提供国内价格和成本方面的资料。

  完整的调查问卷包括的内容有:有关出口商的内容,包括所有制结构和股东情况;有关产品、销售渠道、生产设备和客户的情况;调查期间的销售情况;成本情况。

  4)核查

  欧委会调查的下一步是核查提供的资料,以确定是否可以作为欧委会裁决的依据。

  过去,中国一直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正常价值是参照第三国确定的,因此从来没有进行过核查。但现在可能会有一些核查。核查常常是两个欧盟官员实地考察出口商的所在地,一般进行2—3天,对资料的来源进行核实。欧委会会事先通知出口商会检查哪些资料。对于申请市场经济待遇的国家,可能会有两次核查,一次是核实市场经济待遇是否合适,另一次是核实提供的数据(如果已经给予了市场经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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