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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法律与实践(3)
www.110.com 2010-07-26 11:31



  (5)损害

  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欧委会必须证明欧盟的生产商受到了损害。没有损害的证据,就不得征税。在确定损害时,欧委会应考虑倾销进口的数量,对欧盟市场价格的影响,以及对欧盟工业的影响。

  欧委会首先必须确定,从绝对数量方面或从市场份额方面,倾销的进口是否有重要的增长。如果市场份额增长了,那么即使进口的总水平下降了,损害也可能发生。这常常出现在市场衰退的情况下。

  就对价格的影响而言,欧委会必须看进口价格低于欧盟生产商价格的程度。欧委会可以认为,削价可能低估了倾销进口所造成的损害,应当计算出一个能够消除损害的欧盟价格。此时可以参考欧盟工业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

  此外,在分析进口对欧盟工业的影响时,必须审查一些相关的经济因素。欧盟的工业必须确实遇到了困难才能作出损害的裁决。这一点尤为重要。在确定这个问题时,应该考虑的因素有:利润,市场份额,产出,生产能力,设备利用率,库存,雇工与工资,投资水平。法律没有说明,这些因素中哪一个更为重要。必要时也可以考虑其他的因素。事实上,这些因素中最重要的是利润;如果对利润没有影响,是不大可能作出损害的裁决的。

  (6)因果关系

  在进行损害分析时还有一个重要问题是,确定损害是由倾销进口造成的。这就必须确认损害不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但当欧盟的工业面临许多问题,而倾销也是其中一个的时候,想对欧委会作出的因果关系裁决提出异议就是很困难的了。另外一个相关的因素是生产能力的困境。但从法律上说,欧委会只有义务确定倾销带来了一些损害,而不管是否还有其他的因素。在任何调查中,出口商都应仔细考虑所有可能导致损害的因素,尤其应该确定那些倾销以外的因素。

  应当注意的是,在没有实际的损害,但有“损害威胁”的时候,也有可能作出损害裁决。损害威胁是指当前没有损害,但损害很快就可能发生。损害威胁一般不会导致新的反倾销措施。它常常是在终期复审的时候使用的,也就是在征税5年后,再将发起调查。

  一般说来,如果一国进口所占的市场份额低于1%, 那么损害就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反倾销程序就不应继续。

  在就损害进行抗辩时,请求欧委会根据整个工业进行调查常常是有用的,因为这样可能会收集到关于欧盟市场的更多的资料。这样特别会使每一个国家的进口都得到分析,从而得到适当的证据。出口国政府也可以配合出口商就损害问题与欧委会进行协商。

  (7)共同体利益

  共同体利益是指欧洲共同体的利益。这个概念没有详细的定义,但在反倾销调查中却是非常重要的。除非共同体利益需要,是不能征税的。构成共同体整体利益的各种各样的利益,常常包括申请调查的欧共体的工业,使用该产品的欧盟的工业,以及消费者。

  因此,考虑共同体利益涉及到一个平衡的问题,其中生产商的利益所占的比重一般要大一些。然而,如果欧盟用户的工业较大,比生产工业更重要;欧盟的生产商没有足够的生产能力满足欧盟消费者的需求;或者欧盟生产商的价格和产品成本比国际标准高,则裁决可能就是没有共同体利益。例如,在中国的松香案中,欧委会作出了倾销损害的裁决,但没有采取措施,因为征税对松香用户的负面作用超过了给欧盟工业带来的利益。

  共同体利益是广泛的,因而就可能会有利益集团去影响欧委会,作出有利于出口商的裁决。这也是一种适当的做法。这些利益集团包括欧盟工业的代表,进口商及其协会,以及消费者组织。

  2.反倾销还是反补贴

  除了倾销进口,欧委会还有权对其他“不公平贸易”措施采取行动。对于补贴的进口也可以采取措施。采取反补贴措施的程序基本上与反倾销程序相同。补贴是指原产地或出口国政府提供的一种带来利益的财政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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