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法律与实践(4)
www.110.com 2010-07-26 11:31
总的说来,反补贴案件很少发生,与反倾销相比就更少了。例如,从1979年到1995年,只有9个反补贴的案件(煤钢产品除外)。 反补贴中遇到的一个特殊问题是,外国提供给该国生产商的补贴的详细资料很难获得。另外一个问题是,补贴在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因此,除非在非常明显的情况下,共同体当局不愿进行反补贴调查,以免引起其他国家的报复。
乌拉圭回合谈判就补贴达成了一个新的协议,这在欧盟的法律中也有所反映,即欧共体条例第3284/1994号。
3.欧盟的其他贸易措施
1)保障措施
如果一种进口到欧共体的产品数量增长很快,有可能会对欧共体有关的或竞争性产品的生产商造成严重的损害,欧共体就可以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的原则来自世贸组织的规定。
欧盟有专门的保障措施条例,可以用于对付进口的增长。但这一规定很少使用。
2)贸易壁垒条例
欧委会根据这个条例对侵犯欧盟国际贸易权利的行为发起调查。当欧盟的出口商发现很难进入外国的市场时,就特别可能采取这种措施。由于中国不是世贸组织的成员,这个条例与中国的关系不大。
4.经济影响
1)欧盟贸易措施的经济影响
根据欧委会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报告,1997年,只有1.3 %的欧盟进口贸易受到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影响。因此,反倾销措施只适用于欧盟进口的一小部分。
2)中国出口商的情况
虽然反倾销措施的整个影响相对较小,但有些国家和部门受到的影响较大。从1992年到1997年,对中国发起的调查比其他国家更多。从某种程度上说,这表明了一种转变:在八十年代,最常受到调查的是日本和美国。这部分是因为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日元开始升值,日本的制造商把生产转向其他亚洲国家,包括中国。这其中也有近些年中国经济自由化的原因。
二、欧盟反倾销的机构和程序
1.欧盟的机构
1)欧委会
欧委会是欧共体的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欧共体条约所产生的义务,执行部长理事会的决定,并向理事会提交建议。欧委会在布鲁塞尔办公,分为不同的部门,负责贸易和反倾销事务的是第一关税总司。
欧委会的官员在实施贸易法律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负责调查。欧委会有权开始和结束调查,征收临时和固定反倾销税,还有权接受出口商提出的价格承诺。
2)部长理事会
部长理事会由每个成员国派出的一名代表组成。理事会主要负责共同体的立法,以及授权作出所有重要的决定。对于来自欧委会的提案,它还负责用多数票表决通过采取最后的措施。只有理事会才能决定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理事会并不自动接受欧委会的建议。
3)咨询委员会
咨询委员会由成员国的代表组成,欧委会派出一位代表担任主席。委员会一般在布鲁塞尔举行会议。委员会对欧委会的决策有很大的影响。对于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计算,损害的存在和范围,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拟采取的措施,欧委会应该征求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4)初审法院
初审法院设在卢森堡,对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有管辖权。对于不服欧委会裁决的出口商来说,这实际上是一个上诉法院。
2.如何在欧盟做工作
有许多部门是可以做工作的,主要的有:
1)成员国
在开始某项调查和决定是否将调查进行到最后等问题上,成员国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因此,与成员国的官员保持联系是非常重要的。尽管欧委会只是有义务征求咨询委员会的意见,但如果有些成员国反对开始调查,那么有必要和他们进行接触。实践中,获得这些成员国的官员的支持是非常有好处的,因为他们不大愿意采取反倾销措施。例如,英国和瑞典是主张自由贸易政策,除非倾销和损害非常明显,不主张采取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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