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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法律与实践(2)
www.110.com 2010-07-26 11:31



  如上所述,如果获得了市场经济的待遇,有关公司的正常价值将以该公司的价格和成本为依据。从理论上说,正常价值应依据客户在国内(即中国)市场实际支付的价格。但在以下情况下,并不使用这些价格:生产商和国内客户之间有关系或关联,可能影响价格;没有国内销售,或者销售量太小,无法准确地表明国内价格;国内价格低于生产成本。例如,如果产品是卖给关联方的,并且价格可能会因为这种关系而受到影响,则欧委会就不会使用国内价格。同样的,如果国内没有销售这种产品,或者在国内市场销售的产品与出口的产品根本不同,欧委会也不会使用国内价格。如果国内有一些销售,但数量太少,不具代表性,这些销售的价格也不被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欧委会常常援用5 %的标准,也就是说,如果国内市场的销售低于对欧盟销售的5%, 则欧委会就不使用国内市场的价格。最后,如果价格低于生产成本,也不使用国内价格。此时计算的生产成本,应当包括固定的和不同的生产成本,加上销售和行政管理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

  如果不使用国内价格,欧委会有可能采取以下措施:一、使用在同一国家销售的其他生产商的价格。二、如果没有这种价格,则使用推定正常价值,即用有关公司的生产成本,加上销售和行政管理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这必须依据制造商自己的会计数据来确定。什么是合理的利润,由欧委会决定。三、使用出口国对第三国的出口价格,但这些价格不得为倾销价。这种措施很少采用。

  (3)出口价格

  出口价格常常是产品从出口国出售到欧盟时实际支付的价格。这一般是指出厂价。但对于非市场经济,这个价格是根据离岸价计算的。

  在有些情况下,出口价格会被认为是不可靠的。特别是在出口商和欧盟的进口商有关联的情况下,欧委会常常会认为这种价格不能反映市场的水平。此时欧委会会使用卖给欧盟独立购买者的第一次转售价格,并且从中扣除货物到达欧盟边境后所产生的所有附加费用,包括利润和一般管理费用。利润根据没有关联的进口商的所得计算,一般管理费用根据进口公司的实际费用计算。

  中国出口商如果被认为是在非市场经济环境下经营的,则其出口价格只有在被认为是可靠的情况下才会被使用。如果资料不可靠,欧委会就会使用其他的方法计算出口价格。欧委会常常会使用欧洲统计局的欧盟进口统计。除非有分别待遇的情况,欧委会会对所有的出口商计算出一个加权平均出口价格。

  (4)比较

  欧委会计算出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后,就可以计算倾销幅度了。但在计算倾销幅度之前,必须确保这种比较是公平的、符合实际的。为了使比较符合实际,必须根据以下因素作出调整:一、物理特性。例如,在自行车案的调查中,欧委会允许考虑一个事实,即中国生产的自行车的质量与台湾生产的不一样(台湾生产的自行车被用于计算正常价值)。二、进口费用和间接税收。三、折扣、回扣和数量。四、贸易的水平。例如,如果所有的国内销售都是对最终用户作出的,而出口的销售是对批发商作出的,则倾销的数额就会被夸大,必须作出调整。五、运输、保险及其他成本。六、包装。七、信贷。例如,如果在出口国的支付期是30日,并且是在欧盟交货后支付的,则正常价值就应适当地下调。八、售后费用。九、代理费。十、货币兑换。十一、其他因素。这些因素都可能有所影响,因此出口商应主张,并尽可能提供证据,证明价格比较可能会受到影响。如果这种主张成功了,就可以降低倾销幅度的水平。

  在上述的自行车案中,还可以要求对替代国的正常价值作出调整。例如,对于一种制造的产品,如果中国生产商的生产成本低于替代国的生产成本,就必须作出调整。此时还可以考虑其他的调整,例如能源和产品性质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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