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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法律与实践(8)
www.110.com 2010-07-26 11:31



  在1993年的自行车案中,欧委会采取了更加严格的做法。在该案中,欧委会拒绝给予两个中国出口商分别待遇,尽管它们没有中国的参与。欧委会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表示出了常见的怀疑态度。欧委会考虑的问题主要是,该公司的一小部分股份是由一个政府部门持有的,国家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很大。考虑到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影响了公司的行为,因此公司就没有足够的自主权,不能享受分别待遇。在随后的一些出口商要求分别待遇的案件中,欧委会都采取了这种谨慎的做法。

  然而,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入,不断有人提出分别待遇的要求。1996年,欧委会发布了确定分别待遇的准则,主要是:(1 )多数股份是由纯粹的私营公司持有的。政府官员不能是董事会的成员,也不能在公司中担任重要的管理职务。公司由外国投资者控制是独立的一个证据。(2)公司应在整体上完全控制其原材料的供给和投入。(3)利润可以汇出,投资的资金可以撤回(这一点适用于合资企业这样的外国投资)。(4)出口价格应自由决定。(5)能够自由开展经营活动,特别是在国内市场销售不受限制,除了根据合同规定外不得撤销经营的权利,出口生产的数量应由公司根据出口市场的传统需求自由决定。除此之外,欧委会还可以考虑以下因素:公司建设所使用的土地必须是以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可比的价格向政府租用的,或者是在商业的基础上购买的;公司有权雇佣和辞退职员,有权确定工资;设备的供应是以合同为基础的。分别待遇的申请应由出口商在调查开始时就提出,并且提供以上的证据。

  根据这些新的规则,欧委会肯定会认真地考虑这种请求。为了达到最好的效果,当一个公司认为可能受到调查时,就应该考虑是否符合分别待遇的标准,也就是上述的各个要点。

  2)用出口商自己的生产成本确定正常价值

  鉴于中国这样的以前由国家控制的经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欧委会最近修改了非市场经济待遇的规则。从1998年7月开始, 中国的出口商只要满足了一定的条件,就可以使用自己的而不是替代国的成本和价格确定正常价值。

  原则上说,这对出口商是非常有利的,因为这几乎肯定会带来较低的倾销幅度。然而,许多中国的出口商可能都很难达到这些条件。因此,近期获得这种待遇的案件的数量可能还会较少。

  这些条件规定在欧委会条例的修正案中,从1998年7月1日起生效。能够使用中国国内价格和成本的条件是:(1)有关价格、成本、 投入、产出和投资的公司决策是根据反映供给和需求的市场信号作出的,政府没有很大的干预。主要投入的成本应主要反映市场价值。(2 )公司有一套清楚的、与国际会计标准一致的基本会计记录,并且可以用于各种目的。(3)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未受到前非市场经济制度的干扰。特别是有关资产的折旧,其他抵扣项目,易货贸易以及通过债务补偿进行的结算等。(4)公司可以适用破产法, 以及保证公司经营的法律确定性和稳定性的财产法。(5)外汇按市场汇率进行兑换。 如果满足了所有这些条件,欧委会就会使用出口商的价格和成本。这些价格和成本可能会比替代国的低。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给予中国出口商市场待遇的案例。

  实践中,要向欧委会证明满足了这些条件是很困难的,对于那些不是由外国公司拥有的中国公司和仍然主要由国家控制的公司,情况尤为如此。

  3.新的抗辩策略

  尽管出口商证明符合分别待遇或市场经济待遇的条件有困难,但如果能够证明,是会给中国的公司带来很多好处的。

  为了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出口商会在收到问卷的同时收到一份申请单。要求享有完全的市场经济待遇的申请必须在21天内返回。这一期限可能很严格,不能延长。不能在这一期限内返回,申请就会被自动驳回。欧委会收到申请后,也可能会对情况进行核实。核查可能会在调查发起后3个月内进行,这也是决定是否给予市场经济待遇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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