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问题、思路——论我国现代税收程序制度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一、我国税收程序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初步建立了税收程序法体系,但还没有对税收程序共同和基本问题作出规定的税收程序法典。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程序制度的立法有了很大发展,目前有关税收立法程序、税收征纳程序、税收救济程序等方面都有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这些规定还比较零散、原则,很多税收程序都是由征税机关自行设定,存在许多相互冲突的地方;有关税收处罚、税收复议、税收诉讼、税收行政赔偿等制度还只是一般性适用普通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没有体现税收程序的特点;有关税收稽查、税收代理等程序规定的法律效力不高;还没有关于税收程序的基本原则、征税权、纳税人权利、征纳主体、征纳行为、有关税收程序的开始、证据、回避、听取意见、听证、阅览卷宗、说明理由、期限、送达等税收程序的一般规定和基本制度,使现行的税收程序制度缺乏系统性、协调性,不能发挥制度体系的综合功能和作用。
2.税收程序法的重要性开始受到重视,但程序正义和正当程序等现代税收程序的理论和制度还没有得到普遍认同和宪法上的确立。
随着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护基本人权运动和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有关程序正义理论在我国法学界得到传播和研究,我国征税部门也提出了依法治税的方针,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也更加重视,这些都使得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开始认识税收程序法在税收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程序合法性也在《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上得到确立。但是,由于我国长期缺乏法治传统,法律程序更是不受重视,我国宪法至今还没有“自然正义”、“正当法律程序”意义上的相关规定,税收程序法的独立价值一时还难以被普遍公认,学术界对税收程序法的理论研究和国外税收程序制度的借鉴上还相当薄弱,这不仅不利于税收程序法的学术研究,而且理论上的匮乏也对税收程序立法产生不利影响。
3.现行的税收程序制度基本上受“管理论”的影响,现代税收程序制度在我国还未得到系统、普遍确立。
我国对税收程序法作用的主流观点是保证征税权的有效行使,以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这就使以防止征税权滥用,保护国民财产权不受侵犯和纳税人合法权益为主要宗旨的现代税收程序制度不可能被普遍确立。表现在:排斥税收程序法,认为它是对征税权行使的束缚,以致于很多“法定税收程序”没有得到确立,司法机关很难对征税行为的程序违法进行审查;规定纳税人程序义务的多,规定征税机关程序义务的少;程序的合理性未进入司法审查范围,规制征税裁量权行使的比例原则未得到确认;体现税收程序独立价值的公开、公正、参与、程序自治、听证、阅览卷宗、说明理由等制度没有完全和真正确立;体现程序公正价值的公开、参与、尊重纳税人等现代税收程序法基本原则没有确立,不能发挥指导税收程序活动和在出现法律空白时起法律规范的作用;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不仅“量”少,而且已有的规定也不能得到保障;程序的简化欠缺正当根据,为程序作业中的恣意留下了空间;税收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不健全,没有真正建立税收程序法律责任机制等。
4.现行税收程序法还停留在效率和分散模式阶段,新的税收程序法模式还没有建立。
在“国家分配论”和“管理论”的影响下,我国现行税收程序法还是以强化税收征管权的行使,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为主要目标,税收程序法在目标模式上以效率作为优先的价值取向,以程序制度和纳税人权利来制约征税权的理论和制度还未真正确立。在体例模式上,我国税收程序法还处在分散立法阶段,有关税收程序法统一立法的必要性、基本内容、立法架构等问题在理论上还存在重大分歧。
1.初步建立了税收程序法体系,但还没有对税收程序共同和基本问题作出规定的税收程序法典。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程序制度的立法有了很大发展,目前有关税收立法程序、税收征纳程序、税收救济程序等方面都有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这些规定还比较零散、原则,很多税收程序都是由征税机关自行设定,存在许多相互冲突的地方;有关税收处罚、税收复议、税收诉讼、税收行政赔偿等制度还只是一般性适用普通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没有体现税收程序的特点;有关税收稽查、税收代理等程序规定的法律效力不高;还没有关于税收程序的基本原则、征税权、纳税人权利、征纳主体、征纳行为、有关税收程序的开始、证据、回避、听取意见、听证、阅览卷宗、说明理由、期限、送达等税收程序的一般规定和基本制度,使现行的税收程序制度缺乏系统性、协调性,不能发挥制度体系的综合功能和作用。
2.税收程序法的重要性开始受到重视,但程序正义和正当程序等现代税收程序的理论和制度还没有得到普遍认同和宪法上的确立。
随着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护基本人权运动和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有关程序正义理论在我国法学界得到传播和研究,我国征税部门也提出了依法治税的方针,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也更加重视,这些都使得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开始认识税收程序法在税收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程序合法性也在《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上得到确立。但是,由于我国长期缺乏法治传统,法律程序更是不受重视,我国宪法至今还没有“自然正义”、“正当法律程序”意义上的相关规定,税收程序法的独立价值一时还难以被普遍公认,学术界对税收程序法的理论研究和国外税收程序制度的借鉴上还相当薄弱,这不仅不利于税收程序法的学术研究,而且理论上的匮乏也对税收程序立法产生不利影响。
3.现行的税收程序制度基本上受“管理论”的影响,现代税收程序制度在我国还未得到系统、普遍确立。
我国对税收程序法作用的主流观点是保证征税权的有效行使,以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这就使以防止征税权滥用,保护国民财产权不受侵犯和纳税人合法权益为主要宗旨的现代税收程序制度不可能被普遍确立。表现在:排斥税收程序法,认为它是对征税权行使的束缚,以致于很多“法定税收程序”没有得到确立,司法机关很难对征税行为的程序违法进行审查;规定纳税人程序义务的多,规定征税机关程序义务的少;程序的合理性未进入司法审查范围,规制征税裁量权行使的比例原则未得到确认;体现税收程序独立价值的公开、公正、参与、程序自治、听证、阅览卷宗、说明理由等制度没有完全和真正确立;体现程序公正价值的公开、参与、尊重纳税人等现代税收程序法基本原则没有确立,不能发挥指导税收程序活动和在出现法律空白时起法律规范的作用;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不仅“量”少,而且已有的规定也不能得到保障;程序的简化欠缺正当根据,为程序作业中的恣意留下了空间;税收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不健全,没有真正建立税收程序法律责任机制等。
4.现行税收程序法还停留在效率和分散模式阶段,新的税收程序法模式还没有建立。
在“国家分配论”和“管理论”的影响下,我国现行税收程序法还是以强化税收征管权的行使,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为主要目标,税收程序法在目标模式上以效率作为优先的价值取向,以程序制度和纳税人权利来制约征税权的理论和制度还未真正确立。在体例模式上,我国税收程序法还处在分散立法阶段,有关税收程序法统一立法的必要性、基本内容、立法架构等问题在理论上还存在重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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