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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税立法的若干问题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遗产税(Inheritance Tax)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课征的一种税,因此在英国曾被称为“死亡税”(Death Tax)。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这种税。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已有400多年的历史。在现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各国普遍开征了遗产税。我国南京国民党政府曾于1938年10月颁布《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40年7月1日起开征遗产税。[1]新中国成立后,当时的政务院曾于1950年1月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其中列有遗产税,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开征。1985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的说明》也曾提到设立遗产税问题:“现在有些遗产数额较大,而且有增长趋势,征收遗产税的问题需要研究,如果要征收遗产税,可以另行制定有关税法。”在1993年12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又提到了“开征遗产税”。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调节过高收入,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消费税,开征遗产税等税种”[2],为我国遗产税立法提供了政策依据。??

  一、课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问题

  遗产税的课征是基于遗产继承关系。那么,遗产继承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如何呢?

  遗产继承首先是基于私有制的存在。在原始社会氏族制度下,生产资料氏族公有,人们共同劳动,共同生活,不存在财产私有现象,也就不存在遗产继承问题。到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社会大分工的出现,生产力水平有了提高,一个人除了能养活自己,还能提供剩余产品,部落战争的胜利者不再杀死战俘,而是把他们变为奴隶。随着阶级的出现,为保护和巩固特定人(阶级)对特定财产(土地、牲畜、剩余产品、奴隶)的占有的私有制也产生了。历史经过了几千年的沧桑巨变,但财产私有制本身没有怎么变,只是财产私有主体“风水轮流转”,从奴隶主、封建地主转到近代的资本家乃至普通百姓。而他们的财产私有多以家庭为单位出现和存续,集中表现在遗产继承上。财产继承的链条延续着一代代生生不息的命脉。??

  遗产继承之所以首先在家庭成员间进行,是因为家庭和个人承担着人自身生产的任务。正如恩格斯所说:“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3] “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是由于,大量财富集中于一人之手,并且是男子之手,而且这种财富必须传给这一男子的子女,而不是传给其他任何人的子女。”[4]

  当然,遗产继承还有一些别的原因。法国社会连带主义法学代表杜尔克姆(1858—1917)认为,“个人财产,是大家族制度解体后才出现的,但是它仍然具有对家族的集体感情。为此,法律也不得不反映这样一种宗教的感情。所以,不论从习惯上还是从法律上,都把继承作为财产转移的一种合法手段。”[5]美国经济分析法学派代表理查德。A.波斯纳则认为:“遗产的动机是一种利他主义的动机。”[6]关于遗产继承的合法性,则是无庸置疑的。世界各国都把遗产继承作为确认并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一个实证典范。我国1982年《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我国《民法通则》第76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我国《继承法》则对我国公民的遗产继承作出了详细规定。所有这些规定都是我国遗产继承合法性的法律依据。??

  那么,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是什么?理论界主要有权利说、没收遗产说、追税说、均富说、享益说、能力说等。现代各国开征遗产税多以均富说、权利说和能力说为依据。[7]我们认为在我国课征遗产税应以“公平”和“效率”为主要课税理论基础和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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