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许多省市将税务“质疑约谈”制度作为税务检查的非强制性预告措施引入到征税过程中。本文将“质疑约谈”制度与“有奖发票”、“辩诉交易”进行比较,指出“质疑约谈”制度存在着合法性、合理性等问题,并提出了税制改革应关注公平的思路。
「关键词」质疑约谈;有奖发票;辩诉交易
法律是被设定的东西,源出于人类。在被设定的东西和内心呼声之间必然发生冲突,或者彼此符合一致。[1]因而当在某种税收法律制度下征税成本过高的时候,这就有悖于税务机关的“内心呼声”,此时作为税收征收主体的税务机关必然将考虑用一种成本较低的税制来完善或替代目前的税制。而税制优化的关键是在特定的约束条件下,寻求一套成本低廉的税收工具实现既定的政策目标。[2]于是税务机关为了增加税收收入,减少征税成本就推出了税务“质疑约谈”制度。税务 “质疑约谈”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评估提供的涉税问题和疑点,通过信函或约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面谈的方式,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解释说明相关问题和疑点,督促其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工作方法。
一、与有奖发票的比较分析
在“质疑约谈”出现以前,北京、上海等地的税务机关就推出了“有奖发票” 这一措施,二者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纳税人的应税信息是通过其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来体现的,而税务机关没有参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对纳税人应税信息的知晓上相对纳税人而言处于劣势。拥有优势地位的纳税人就有可能基于此而“逆向选择” 即纳税人在有信息优势的情况下,可能会隐藏自己的私有信息,反而会借着提供不真实的信息以求增加自己的利益。这样税务机关就不能正常地获取税收收入,必须借助于税务检查。税务机关的检查虽然可以实现掌握纳税人应税信息的最大化,但也付出了较大的成本。于是,寻求一种既能减少征税成本、又能对纳税人进行有效监督的方式就成为了必要。因此,税务机关推出了“有奖发票”和“质疑约谈”这两种制度。可见,二者的目的都在于加强控税,增加税收收入。然而,二者面临的问题也具有同质性,即目的的正当性是否意味着其实现手段就一定是正当的或合理的。不可否认,这些制度的实施都为各自的主管机关带来一定的利益,然而现实利益的获得却是以某些潜在的牺牲为代价的,即法治建设本应保有和珍惜的要素——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质疑约谈”和“有奖发票”在这些方面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一些缺陷:
1.合法性问题。进行“质疑约谈”后,如果税务机关认可“质疑约谈”的结果,就不再实施检查,从而阻止了检查程序的启动。而确定纳税人是否少纳税及其行为是否构成偷税属于稽查部门的职责,但在“质疑约谈”中却变成由一般征管部门筛选,一般征管部门认为没有问题的,稽查部门或许再无机会介入。这就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11条有关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规定。同样,“有奖发票” 的奖金来源于税收收入,这种财政支出是否需要立法机关批准。由立法机关批准,就意味着必须得到纳税人——人民的同意,而实际情况是税务机关说了算。而且有些地方在实施“有奖发票”制度之初一度对部分奖金进行免税,这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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