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征税方与纳税方彼此忠诚互信,有利于建立和加强双方的信任关系,从而大大降低税收成本。现代国家在已成为税收国家的情况下,降低税收成本,就等于间接降低了社会交易成本,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四、诚实信用原则在税法中的意义
在我国当前,倡导和实行诚信纳税有其积极的意义。我国纳税人尚没有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纳税意识,各种偷逃税行为还比较严重,广大公民和企业对税法的学习、遵从亟待加强。税法的适用不可能是机械的。法条的文义需要解释,法律漏洞需要填充,争议事实需要认定等等,所有这一切都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或规则,以保证法律适用的公正、公平,而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这样的一条重要原则。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税收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要怀有善良动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规避法律,认真履行义务等,这就为当事人的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指导原则。在法治国家的税收征纳活动中,遵循和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是征纳双方的法律义务。诚信纳税还是纳税人提高和维护自身信用的需要,纳税人在纳税问题上的信用是其社会道德信用的重要内容。在很多国家,丧失纳税诚信是一个最坏的社会信用记录,将影响其一系列的社会经济活动。经济学家赫希认为,信任是很多经济交易所必须的公共物品。信任的最大价值就在于减少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率,保证了交易安全,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动机要端正,意思表示要真实,不隐瞒,不欺诈,而且还要守信用,重承诺,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建立信任的有力工具。重视与诚信纳税相关的制度建设,也是各国税收法治实践的通行做法,它有助于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实现税收增进人民福祉的宗旨。
「注释」
[1]参见侯作前:《论诚实信用原则与税法》,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网。
[2]参见施正文:《诚信纳税的法理与制度》,载《经济与法》 第2003-12期,第 21 页。
[3]参见刘剑文主编:《税法学》(第二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6月版,第21页。
郭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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