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由于实行税务代理制度时间很短,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如代理队伍参差不齐,代理人的水平不高,代理事项简单等等问题,但我认为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税务代理工作中存在着强令代理、指定代理和介绍代理等问题,究其原因是税务行政机关和中介代理机构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在作祟,特别是表现在税务行政机关和税务师事务所之间。
所谓强令代理,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强令纳税人和某一代理机构签订税务代理合同,建立税务代理关系;指定代理是指税务行政机关指定某一或某些税务代理机构为纳税代理人的行为;介绍代理是指税务行政机关介绍纳税人与某一代理机构签订税务代理合同,建立税务代理关系的行为。这些行为的具体表现为:
1、当新设企业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成为纳税主体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强令其同某一税务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由该机构进行代理,否则拖延受理;
2、税务机关定期公布有资格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税务代理工作的中介机构名单。没有进入名单的,税务机关不予认可;
3、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介绍纳税人和某一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并利用其职务的影响促成合同的签订。
4、在以上情形下,税务机关会给予纳税人在税收征收及税收稽查等方面的便利和优惠。
5、当纳税人被查出有纳税违法问题时,税务机关暗示问题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从中斡旋解决问题。
从以上列举可以看出,这些行为严重背离了税务代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侵犯了税务代理工作的独立性和服务性的特点,也造成了对国家机关工作廉洁性的亵渎,并往往同受贿、滥用职权等犯罪相联系。
为什么会造成以上这些问题呢?我认为,根源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代理机构设立的历史原因来看,不少作为税务代理机构的税务师事务所或税务咨询事务所都是从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演变而来,两者在机构及人员方面有着藕断丝连的天然联系。虽然国家税务主管部门三令五申,要求中介机构和税务行政部门脱钩,但是,很多情况下没有真正做到脱钩,不少是形式上脱钩,但实质上没有变化。还有的存在着人员双重身份的问题。
2、经济利益的驱使。有的税务师事务所或其他代理机构和税务行政机关订立君子协定,代理机构将税务机关介绍的业务收入两家分成。受这种利益的驱使,行政机关就利用其手中的权利进行招揽业务,并将分成收入作为发福利的本钱。并且这种情况在当前有愈演愈烈之势。
3、个别人利欲熏心,这种情况已构成了犯罪。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或税务征收主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给代理机构介绍业务,代理机构定期给其回扣,这实际上构成了受贿犯罪。
三、 解决方案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呢?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一) 严格落实现有法规。
国家税收主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可作为解决上述问题的法律依据。 1999年8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全面整顿税务代理机构, “彻底脱钩,全面整顿,规范管理,健康发展”。文件对清理整顿的目的和对象 、清理整顿的内容和重点、清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文件要求全面清理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实行彻底脱钩 ,包括:
1、编制脱钩。 在税务机关事业编制序列的税务代理机构应立即退出,虽不在编而由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脱钩,解除挂靠关系。退出或脱钩后的税务代理机构要成为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与税务机关不再有任何隶属关系。
- 上一篇:中国环境税立法问题的几点思考
- 下一篇:从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平等性看纳税人权利
- · 税收的优先效力
- · 个税法修改让效率与公平之调再次
- · 税收司法保障问题研究
- · 俄罗斯个税改革引发的思考
- · 关于遗产税立法的若干问题
- · 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
- · 老鼠对猫的挑战——个人偷税行为
- · 收益的可税性
- · 税法与私法关系探源——对(私人
- · 税权的定位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