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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发展趋势探析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摘要: 美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除劳动争议与集体协议适用除外的范围有所扩大以外,其他适用除外制度如保险业适用除外、州行为适用除外、请愿行为适用除外、体育运动适用除外都趋向于严厉。

  关键字: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发展趋势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其完善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对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适用除外制度是美国反垄断法中的重要内容,也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探析美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构建乃至反垄断法的制定毋容置疑具有借鉴意义。基于此,本文拟对美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发展趋势进行探讨。

  一、保险业适用除外(InsuranceIndustryAn titrustExemption)

  保险业豁免适用反托拉斯法,主要规定于国会制定的麦克卡兰-费古森法(McCarran-FergusonAct)。该法授权州政府对保险业进行规制,规定只有在州政府没有规制保险业时,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才适用保险行业,但保险业中的联合抵制、强迫、威胁行为或协议,不能豁免适用联邦反托拉斯法。自麦克卡兰-费古森法通过之后,所有的州都颁布了规制保险业的规则。这就意味着,自1945年始,美国保险业基本不受联邦反托拉斯法的规制。 然而,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出现了责任保险“危机”。“危机”以产品责任险和其他侵权责任险的保险费的急剧增长为表征。1984年至1986年,美国普通责任险的保险费上涨了70%多,有些险别的保险费甚至上涨了百分之几百。有人将责任保险保险费的增长归责于麦克卡兰-费古森法,认为是该法保护了保险人的价格合谋行为,主张废除麦克卡兰-费古森法。 但学术界对废除麦克卡兰-费古森法的主张表示反对,认为责任险保险费率的急剧增长的主要原因,在于侵权法所规定的赔偿责任包括赔偿数额、诉讼成本大幅度增加,而不在于保险人的价格合谋。保险人从事的是高风险行业,集体行动对普通责任险的预期损失和预期投资收益的计算非常重要,它能在保险人之间增加信息,分散风险,从而降低保险成本。废除麦克卡兰-费古森法不仅不可能促进竞争,反而可能减少竞争,增加保险业的成本,减少高风险行业的险别,因为反托拉斯诉讼的威胁将使保险人不愿意从事提高效率的合作活动。[1] 尽管美国国会不断有废除麦克卡兰-费古森法的声音,该法仍未废除。但近10多年来,联邦法院对该法的适用却趋于严格。其主要表现,就是对“保险业”进行狭义解释,而对“联合抵制”进行较宽泛的界定,从而使保险业豁免适用反托拉斯法的范围缩小。同时,州政府反托拉斯法适用保险业的情形在不断增多。所以,保险业适用除外的实际意义已经受到损害。进入本世纪后,宾夕法尼亚等州的医疗责任保险费大幅度上涨,结果医生减少了医疗活动,许多医院关闭了一些非常重要的病房。一些民主党议员将之归责为州政府对保险业的失察和反托拉斯法对保险业的豁免,认为是反托拉斯法适用除外制度导致了保险业中的固定保险费、交换不为公众所知的信息等反竞争行为,导致了保险费的提高及医生、医院可选择险别的减少。废除麦克卡兰-费古森法,消除反托拉斯法对保险业的适用除外的议案,在美国国会中年年都能见到。

  二、州行为适用除外(StateActionImmunity)

  为了保护本州的利益,州政府有时制定一些限制竞争的法律性文件。那么,州政府限制竞争的行为,是否应受联邦反托拉斯法的规制呢?最高法院在Parkerv.Brown(1943)案中对此问题给予了否定性回答。[2]该案的核心问题是: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农业分配法制定的1940年葡萄干市场分配计划是否违反了谢尔曼法。 加州盛产葡萄干,90%以上的葡萄干销往其他州或国外。为了保护州农业利益,加州制定了农业分配法。该法授权州政府限制种植者间的竞争,维持农产品销售价格,授权州政府建立农产品分配顾问委员会。在种植者的要求下,顾问委员会成立了计划委员会,负责草拟市场分配计划。分配计划经顾问委员会批准,并经该地区占51%以上种植面积的65%的生产者同意后,作为一项制度生效。 1940年的分配计划,规定所有进入市场的葡萄干必须交给计划委员会设在产地的收购站。生产者在获得许可证,并按每吨2.5美元的标准缴纳许可费的条件下,才有将30%的合格产品通过普通商业渠道销售。 该案原告在加州从事葡萄干生产、收购、包装与州际销售活动。原告诉称,在1940年计划生效以前,他已签订了葡萄干销售合同。如果计划得以实施,他就无法履行其已签订的合同,无法进行葡萄干的州际贸易。原告认为州政府的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要求地区法院禁止州农业长官、州农业分配顾问委员会成员和其它被告的行为。地区法院判决被告败诉。被告上诉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推翻了原判,认为:国会制定谢尔曼法的意图,是保护竞争,而不是限制州政府制定规则的权力;州政府作为主权单位,其限制贸易的行为不适用反托拉斯法。加州市场分配计划明显不是通过私人协议或联合力量来实施的。它源于州政府立法的权威。没有这种权威,该计划就不能实施和产生效力。尽管成立计划委员会是由生产者提出来的,经过委员会批准的计划,也必须经过生产者的投票表决,但这是州政府通过其委员会制定了这项计划,是州政府通过刑事制裁作为一项政府政策来实施的。由规定数量的生产者对计划进行必需的投票表决,并非借助谢尔曼法所禁止的协议或联合力量将投票者的意志强加于少数生产者。制定规则及其实施条件是州政府在履行其立法权力。要求投票表决只是那些条件之一。州政府制定和实施分配计划不构成限制贸易的合同、协议、合谋或垄断。州政府作为主权单位,其限制贸易的行为没有违反谢尔曼法。美国学者将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称为“州行为学说”(thestateac tiondoctrine)。根据该学说,那些可归之于“州本身的行为”(stateitself),可获得反托拉斯豁免。 对于最高法院所确立的州行为学说,学术界与实务部门给予了肯定,认为豁免州政府的反托拉斯法责任能促进政府规制方案的多样化发展,能提高各级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但学术界与实务部门同时指出:“州行为豁免在国家的竞争法律框架中掘了一个大洞”;过于宽泛的豁免给州际贸易提出了实质性的挑战;如果不正确的管理,会威胁国民经济,这种威胁将通过潜在的州际“溢出”(spillovers)效应-迫使一个州的市民承担邻居的反竞争规则所强加的负担-而扩大;一个良好的联邦制度不能也不应只集中防止国家侵权,防止州政府对其他州政府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同样是联邦制的重要组成部分。[3] 在1975年之前,联邦最高法院任凭下级法院尽兴发挥Parker案的判决,[4]州行为适用除外范围不断扩展。有时,法院根本不考虑待判决的反竞争行为是否为州立法机关所预料或是否真正是完成州政府的目标所必须的。另一些法院则将州行为适用除外扩展到了准政府实体,包括那些由市场主体组成的与州政府只有肤浅联系的实体。 自1975年开始,法院开始限制州行为豁免制度的适用。1980年,法院在CaliforniaRetailLiquorDealersAssociationv.MidcalAluminum,Inc.(1980)案中,确立了两条州行为适用除外的标准:所声称的限制竞争必须明确、肯定地表述为州政府的政策;该政策必须受到州政府的主动监督。[5]然而,这两个标准仍不足够清晰,在司法实践中,常有许多不同的解释,并导致豁免没有理由的扩大,及对私人的实质上的限制竞争行为予以豁免。为了解决部分法院过于宽泛地解释州行为学说,潜在地为机会主义“溢出”规制及不受监督的州政府授权创造条件的问题,2001年,联邦贸易委员会召集了一个州行为特别工作组,试图在对现有州行为判例法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本着促进竞争和增加消费者福利的宗旨,为州行为豁免制度的适用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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