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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托拉斯法的现代化(7)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第81条第3款例外规则的适用,需要满足四个共同要件,也是获得例外须满足的仅有的四个要件,其中两个积极要件,两个消极要件。具体来说,协议必须促进货物或服务生产或经销的完善,或促进技术或经济进步;消费者必须从产生的利益中获得相当的份额;协议不得施加实现协议所产生的效率不是必不可少的限制;协议不得提供当事人消除竞争的可能性。上述任何一个条件不能满足,则不能根据第3款获得例外。??

  6、对新问题的非正式指导??

  根据新问题非正常指导准则,[11]对于适用第81条和第82条中的新问题,应企业的要求,欧盟委员会可以给予书面的非正式指导(指导信)。发布指导信应满足下列所有要件:第一,对协议或行为的实质评估,提出了现有法律框架中没有包括的新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二,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及背景的初步评估表明,通过指导信的方式对新问题予以澄清,是有用的;第三,在现有信息基础上发布指导信是可能的。如果案件正处于欧洲法院或欧盟委员会、成员国竞争当局或法院程序中,欧盟委员会不考虑提供指导信的要求。欧盟委员会对假设性问题不提供意见。指导信的首要目的是帮助企业自我评估,没有法律的约束力,但在相关程序中可以成为考虑的一个因素。

  四、技术转让豁免条例及其准则

  上述条例或准则,都具有一般性意义,适用于任何限制竞争协议或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实际上,欧盟反托拉斯法的现代化还包括了专门适用于技术转让领域的内容,这就是技术转让协议豁免条例和技术转让协议准则。[12]??

  1996年,欧盟委员会制定了技术转让协议豁免条例,合并了以前的专有技术豁免条例和专利许可豁免条例。[13]该条例将契约性安排分成白色条款、黑色条款和灰色条款三类条款,分别代表不违法、违反第1款但不属豁免范围和既没被豁免也没有明确排除从而需要个案评估的情形。针对灰色条款,豁免条例规定了欧盟委员会必须确定是否从豁免条例受益的异议程序。该条例仅适用于被许可方自己制造被许可产品或提供被许可服务的情形,或被许可方承担费用让他人制造被许可产品或提供被许可服务的情形。该条例以形式要求为基础,遵循了纯规范性的方法。??

  在该条例之后,欧盟委员会又相继制定了纵向协议条例、专业化协议条例和研发协议条例,以及纵向协议准则和横向合作协议准则。这些条例或准则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欧盟委员会对待知识产权问题的方法。随着欧共体反托拉斯法现代化的进程的深入,修订技术转让协议豁免的必要性日益突出。2001年年底欧盟委员会公布了对技术转让协议豁免条例的评估报告,开始了修订过程。2003年颁布了条例修订草案,2004年4月通过了新的条例。??

  新条例摆脱了列举豁免条款的方法,强调一定市场份额下可以豁免的协议类型、具体规定协议中不应包含的限制或条款。新条例采取了以经济学为基础的分析方法,对竞争者之间的协议和非竞争者之间的协议做出了区别。??

  新条例采用了市场份额标准,来限制豁免的范围。在受影响的技术和产品市场中,存在竞争的协议双方的市场份额总额不超过20%时,豁免适用;当双方不存在竞争时,前述标准为30%。另一方面,条例列举了严重性限制,以此限制豁免适用的范围。但这样的严重性限制本身也存在例外情形。因此,并不存在当然不适用或本身违法的推定。在严重性限制方面,新条例同样对竞争者之间的协议与非竞争者之间的协议进行了区别。??

  新条例规定了豁免不适用、需要进行个别评估的四种情形。这四种情形是:被许可方对许可技术做出的可分割的完善或自己的新适用,被许可方对许可方或其指定方的排他性许可义务;被许可方对许可方或其指定人转让对技术完善所享有的权利;对知识产权权利的效力不得异议;当协议双方存在非竞争关系时,限制被许可方开发自己的技术或限制任何一方进行自己的研发,除非为防止专有技术对外披露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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