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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立法问题研究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反垄断法是现代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是经济法体系一个重要的基本构成。在西方国家,它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宪章”,“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石”,并长期居于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不制定这种法律。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既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又要研究中国的国情,使之能够有效地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其健康运行。近年来,有些学者在这面作了一些研究,发表了一些看法。本文拟就其中几个主要问题谈谈意见。

  一、发展规模经济与反垄断

  在中国制定反垄断法,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看待和处理发展规模经济与反垄断的关系。这涉及到我国要不要制定反垄断法以及制定怎样的反垄断法的问题。有些人认为,西方国家生产社会化程度高,垄断现象严重;而我国企业规模化程序一般都较低,远不如西方国家。我们当务之急是发展规模经济,鼓励企业兼并联合,组建企业集团,而不是反垄断。

  诚然,垄断是经济力高度集中的表现,是一种规模经济。从社会经济发展史角度说,它是生产社会化的结果和表现形式,因而是一种社会进步。规模可以出效益,在规模经济条件下,各种资源可以得到合理配置,减少消耗,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因而对企业、对消费者、对社会都有好处。也无可讳言,我国企业的规模化程度总的说来确实不高,适当扩大企业规模,追求规模效益是很有必要的,这方面大有潜力可挖。在当前企业改革中为了对企业进行调整改组,合理配置资源,优化资本结构,也需要鼓励企业兼并、联合。此外,扩大企业规模,发展大型企业和大型企业集团,也是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但是,也应明白,规模并不等于效益,并非必然带来效益。规模出效益要有条件,即经济规模的扩大要合理化:首先,这种规模化应当是经济发展的需要,是竞争的结果,市场的选择,而不是违背经济规律单凭主观意志所为;其次,当企业扩大规模以后还要加强内部分工协作,健全管理机制,否则也不可能有效益。在我国,政府对于产业组织结构的调节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主要应重在引导,而不能越俎代庖,替企业“拉郎配”。凡这样以政府行为勉强撮合的企业间的兼并与联合,看来是规模化了,但多半无效益或效益不佳。这就是人们所谓的“规模不经济”。

  而另一方面,企业的规模化如果使单个企业或企业间的联合达到对特定市场形成垄断和支配地位的程度,则会产生排挤其他经营者而限制竞争的后果。限制竞争剥夺了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机会;使少数大企业或企业集团能够操纵市场和价格,妨害消费者利益;超额垄断利润也使垄断者不再重视改进技术和管理以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从宏观上说,它使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发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的作用,危害社会经济。这就是各国纷纷制定法律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的原因。中国企业的规模化程度虽然总的来说不如一些发达国家,但是应当看到,有些行业,如石化工业、船舶制造业和有色金属工业等,因为政府授权个别企业独家生产经营,形成了独家企业垄断一个行业的局面。在汽车制造行业,两三家企业拥有的市场占有率达80%以上①。经济力如此高度集中应当引起我们的警觉。

  有些人将我国大型企业的规模同一些发达国家作了比较,例如根据对我国1987年最大100家工业企业和9个行业分析,指出我国的这些企业的市场销售额仅为5亿到15亿,按当时汇率约合1.34亿至4亿美元。其中最大的大庆石油管理局的市场销售额也才63亿,约合17亿美元,而同年美国最大的100家工企业中,最大企业通用汽车公司的销售额为1017亿美元,最小的一家企业销售额也达43亿美元。②人们由此得出结论,认为我国企业规模化程度太低,进行反垄断立法为时尚早。这种看法失之偏颇。因为从反垄断角度来看,经济力集中和企业规模化是相对的,即相对于一个国家和特定市场范围而言,而这在发达国家同在发展中国家是不能同日而语的。在当前中国,某些企业的市场销售额(还有总资本额、职工人数等方面)不必达到某些发达国家企业的水平,即可拥有较大的市场占有率,即可形成垄断和限制竞争局面。何况当前我国企业规模正处于迅速增长变化时期,许多企业存在片面追求扩大规模的倾向,加上政府的某些政策导向和行政行为,使我国一些企业和行业经济力集中和垄断化程度日趋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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