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独立董事制度——兼谈我国上市公司监督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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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70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 此处监督机制指对于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来自公司组织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制约力量综合的法律安排。
[17] 张民安:《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 13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
[18] 对于“制度”的经济学理解可参见[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225—226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
[19] 何美欢:《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上册),516、517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20] Gray, John: Behind closed doors, Canadian Business v. 73 no22 (Nov. 27 2000)。
[21] [美]道格拉斯·C·诺思、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新经济史》,厉以平, 蔡磊译,1页,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
[22] 何美欢:《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上册),520页、533—535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23] 王保树:《股份有限公司机关构造中的董事和董事会》,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年。
[24] 方流芳:《国企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权力和利益冲突》,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0年第1期。
[25] 王艳华:《中日股份公司董事会形骸化问题之比较分析》,载李黎明主编《中日企业法律制度比较》,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
[26] 参见张忠军编著:《上市公司法律制度》,131—13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顾功耘主编:《公司法》,283—284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27] 参见孙宪忠:《确立我国物权种类以及内容的难点》,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王保树:《完善国有企业改革措施的法理念》,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陈佳贵:《产权明晰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0年第2期;青木昌彦、钱颖一主编:《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序言,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
[28] 参见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263—269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29] 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379—380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
* 例如“兰州黄河”事件:1999年11月6日,该公司同时在兰州和北京召开了两个董事会会议。一个是董事长召集的;另一个是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召集的。随后,公司大批董事辞职,违法事件曝光,一度沸沸扬扬。事件反映的问题之一即独立董事被有意虚设、无所作为。兰州黄河公司原有7位所谓“独立董事”,大部分是由公司总经理推荐任命,后来公司董事会成员更换,又几乎由董事长一人操纵。如果管理层可随意驾驭董事和随时驱逐董事,即使董事会成员多数为独立董事,董事会对公司的监督能力也荡然无存。另外,如果大股东同时作为公司管理者,独立董事要想发挥其独立的监督作用往往困难重重。-参见Gray, John: Behind closed doors, Canadian Business v. 73 no22 (Nov. 27 2000)
** 在目前的转轨经济阶段,竞争性的资本市场和成熟的劳动力市场都是缺乏的。-参见青木昌彦、 钱颖一主编:《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5页,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另参见朱总理1998年在美国MIT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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