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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责任(14)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二 其他责任

  包括《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董事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和《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三款和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公司给予董事的处分。后一责任属于何种性质?由于公司是企业而非行政机关,这一责任只能界定为纪律责任。

  6.1.3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责任执行的规定

  一、董事责任的民事执行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关于董事责任的民事执行,分为两种途径,一为公司发起的直接诉讼,一为股东发起的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前一诉讼形态自不必说,后形态规定于《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并且该条内容主要是针对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以至侵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换言之,若董事会的决议虽然违反法律法规,但如果尚未侵害到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话,股东也不得发动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再进一步言之,我国目前并不允许股东发动派生诉讼。

  二、董事责任的政府执行,这主要指董事须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 董事责任的其他执行,仅指公司给予董事处分的情形。

  6.2借鉴国外立法,进一步完善我国董事责任制度

  6.2.1 从上述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责任的规定来看,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一、在董事责任的前提-董事对公司的义务的规定方面过于简单,尚须进一步予以具体化,使之更具操作性。关于这一点,本文于结论部分的第一节第一部分已略为阐述,此处不再赘文。

  二、在董事责任的执行方面,一是所谓的“由公司给予处分”,实际上不伦不类,不符合现代公司的运作规律,在国外也没有类似的规定,建议删去。二是仅规定董事应承担某种责任,却未指明对董事的责任应如何执行。当然,董事的刑事责任自然是由国家通过公诉机关来追诉,但民事责任又如何去追诉呢?是公司吗?公司当然可以对违反义务之董事提起诉讼,但违反义务之董事在多数情况下均是有能力控制或操纵公司之董事,公司在其控制之下又怎么可能去起诉他呢。因此,就对董事责任的执行来说,在我国《公司法》上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十分必要。

  6.2.2 借鉴国外立法,引进股东派生诉讼程序,完善我国董事责任制度

  如前述,股东派生诉讼是各国公司法上十分普遍的制度,也是民事诉讼中一种十分重要的诉讼形态,是董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引进这一诉讼形态,不仅对完善董事责任制度,对改进和完善我国公司法,促进公司运作机制的优化,乃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推动集体和私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现实的需要已经推动民事司法部门在实践中进行探索,而法学界及公司、金融和证券业界的人士也在呼吁对这一制度的引进,看来,修订《公司法》,引进股东派生诉讼,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法上的董事责任制度已经为时不远了。

  注释:

  1 李玉香,“论董事的忠实义务”,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一期。

  2 同前注。

  3 张民安,“董事的注意义务研究”,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年增刊。

  参考文献:

  1 Lirdley M .Schmitthoff and James H.Thompson ,Palmer‘s Company Law,(21rd. Ed.) P583。

  2 The Marguis of Bute‘s Case (1892)Z Ch.100。

  3 Barnes v. Andrews(1924)298 Fed. 614 ; haritable Corporation v. Satton(1742)ZHtk4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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