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责任(6)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3.3 董事责任形态之三:返还公司财产
返还公司财产适用于以下情形:第一,董事侵占公司财产;第二,董事与公司进行抵触利益交易从而不当获得公司财产;第三,董事利用公司机会获得本应由公司获得的财产,董事因违法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贷与金钱而获得的财产。返还公司财产以财产仍然存在为前提,若财产已经不再存在,自无返还可能。若财产虽然存在,公司并未要求返还财产,仅要求董事赔偿损失,则董事也不必返还。若财产虽然存在,但返还财产仍不足以弥补公司所受损失,则公司仍可请求董事就未获补偿的部分赔偿损失。返还财产,除董事直接侵占公司财产的情形,一般是在董事的另两种责任,即宣告违法合同无效或取消违法之担保已获执行之后或与其同时执行。在董事违法要求公司贷与金钱的情形,若公司取消违法之担保,则董事须返还从公司所获的金钱。此种返还,在性质上当然也属对对公司财产的返还。
3.4 董事责任形态之四:宣告违法合同无效
宣告违法合同无效,一般是在董事与公司进行抵触利益交易和董事不当利用公司机会的情形。在董事与公司进行抵触利益交易的情形,若他与公司所订的合同已被公司董事会批准,则该合同已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当然不得再宣告其无效。若他与公司所订的合同未获批准,则该合同应被宣告无效。在董事利用公司机会的场合,若该机会是为公司所拒绝或放弃的机会,则董事利用该机会所签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亦不得被宣告无效。只有当机会是对公司有利的而董事却隐瞒不报,私自利用该机会为其个人或公司之外的第三者的利益签订的合同;或在公司虽已知悉机会但尚未就该机会做出决策之前,董事抢先利用机会非为公司的利益所签订的合同,方可以被宣告无效。当合同被宣告无效后,若合同尚未得到履行,则不再履行;若合同正在履行,则中止履行。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则一般不再宣告无效,仅由董事对公司所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在合同被宣告无效后,若公司未受损失,则董事不再承担其他责任;若公司受有损失,则董事仍须承担赔偿公司损失或将其从该合同中所获利益归于公司。
3.5 董事责任形态之五:取消违法担保
取消违法担保,仅适用于公司违法对董事提供担保的场合。若公司虽对董事提供了担保,但在该违法担保被取消前,公司尚未被执行担保责任,则此时公司尚未受到损失,董事自不必再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若公司的担保责任已经被执行,或虽未被执行,但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要取消担保已不可能,则公司只能要求董事承担向公司赔偿损失的责任。虽无以上情形,但公司因向董事违法提供担保而受有损失的,董事亦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6 董事责任形态之六: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一种适用范围极广的责任形式。在董事对公司承担责任时,其他任何一种或数种责任的执行,若不能完全弥补公司的损失,则董事即须就公司未得到弥补的损失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董事的其他责任形态在执行时,往往还伴有对公司损失的赔偿。但赔偿损失同时也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当所有其他的责任都无法得到执行时,赔偿损失就成了唯一的选择。因此,赔偿损失,应该说是董事责任中最重要的一种责任形态。赔偿损失须以公司受有损失为前提,若公司未受损失,则董事不必承担此一责任。
3.7 董事之特殊责任形态:出资担保等
以上所述之董事责任,为董事责任的常态,也是董事对公司在发生法定事由时所承担的最普通的责任,其性质属一般的民事责任。除此之外,董事尚应对公司承担一些专属于公司法上的责任,例如出资担保责任等。以《日本有限公司法》为例,该法在第五十四条第(2)项即规定,向公司提出增资议案的董事,若该议案中所列股东实物出资之实物的价格与其实价不符,则董事须就其差额对公司承担连带支付其不足额的义务。又该法在第五十五条第(1)项规定,资本增加后仍不承担出资的,视为董事共同承担出资;第(2)项规定,资本增加后,仍有未完成出资全额的缴纳或实物出资标的财产的给付时,董事连带承担该项缴纳或未付完财产之价额的支付义务。因此,董事除应向公司承担一般民法上的责任外,还应向公司承担公司法上的责任;在英美法系,董事除应向公司承担判例法上的责任,还应向公司承担制定法上的责任。限于篇幅,本文难以将董事的责任形态一一穷尽,此处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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