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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公司业务经营权之分立与归属——对公司法(2)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二、业务经营权分立之可能性及必要性

  公司法的基本精神在于以法律的形式塑造公司的法律人格,并在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分离的前提下,以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其法律人格。公司法此一基本精神的实现,有赖于其对公司权力的合理配置。而公司的权力,有以下两个不同层次的划分。

  首先,按三权分立模式,人们习惯上将公司权力分为重大问题决策权、业务经营权以及业务监督权,并使之分别归属于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英美法系国家中,公司不设监事会,其职权由外部董事或审计员承担),从而初步实现了公司权力分离与制衡。

  其次,在以上三种权力内部,根据其不同权能,人们对其再行细分。

  晚近以来,由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形成,董事会权力得到极大加强[13].如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所有公司权力应由董事会行使或在它的许可下行使,公司的业务和事务也应在它的指导下进行经营管理,但上述一切均应受公司章程中写明的限制的约束”(§8/01/b);而德国股份公司法则规定“董事会本身负责领导公司”(76条)、“董事会在法院内代表公司”(78条);其它如日本公司法第260条、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98条均有类似规定。[14]在此背景下,将董事会权力再行细分,并将其赋予不同的部门以达到互相制约的效果,便显得尤为重要。其原因如下,在董事会中心主义之背景下,经营层掌握着公司财产,但他们有自身的利益,在其代人理财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不一致的情况,此时,经营层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不顾公司利益行事,而权力的集中则使这种情况易于发生,为减少这种代理成本,有必要在经营层内部进行分权,使其互相制约,从而使公司利益最大化[15].

  此公司业务经营权分立之必要性一也!

  在现行公司中,董事会系以会议方式行使其权力。这种会议制度,用于行使业务经营权的不同权能,其效果是不一样的。将其用于行使经营决策权则能发挥其优点,此即⑴ 集体讨论和判断,⑵对过分集权的限制,⑶协调各个部门的活动,⑷信息的传递和分享,⑸增进对参与者的激励。但当其适用于具体的业务执行时,则有其巨大的局限性,即⑴花费较多金钱和时间,⑵可能造成优柔寡断,⑶责任分散化,可能无具体个人负责。[16]因此,有必要将业务经营权再行划分,并根据其行使方式的不同,分别赋予不同的行使者,以科学的分工来取得更大的执行效益。

  此公司业务经营权分立之必要性二也!

  业务经营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四种权能:经营决策、业务执行、对外代表公司以及业务执行监督。此四种权能,无论内涵外延还是行使方式,均有其自身特点:⑴经营决策,即决定公司治理中基本的、最高的方针,这些方针具有一般的抽象的长期的性质,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预算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又称经营意思决定;⑵业务执行(狭义),即在具体的经营管理中,将董事会的决议付诸实施,从而实现其预期目标,如具体实施各项经营决策、申办新股发行手续、申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等;⑶对外代表公司,即在对外交往中代表公司,代表机关的行为视为公司的行为,如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其他人为公司法人代表;⑷业务执行监督,即对董事经理等业务执行者执行业务进行监督,如董事长负责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在此四项权能的具体行使方面,经营决策权适合于集体行使,业务执行则适合于专家行使,而对外代表及业务执行监督对两种不同行使方式均适合。[17]正是这些区别,使业务经营权的分立成为可能,从而可以根据不同的权能将广义上业务经营权进行细分。

  此即业务经营权分立之可能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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