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略论公司业务经营权之分立与归属——对公司法(4)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传统的影响无法改变,我们只能通过完善公司法来改善我国公司的治理结构,比较前述之三种立法模式,笔者更倾向借鉴日式董事专才制,理由如下:

  一、文化传统的相近性。两国一衣带水,有许多共享的文化传统;此外,日本职工对公司的忠诚在我国也可见到,且程度不逊于彼[28].而且,我国传统的公司领导选拔方式也与彼相似均从公司内部产生,而我国职业经理层人才的匮乏使这一选任方式仍有其生命力。

  二、日式董事专才制在决策的科学与执行的快捷方面有着显著的优势。在决策方面,“决策与实施联系紧密,信息反馈及时;讨论制订方针政策的时候,常常会把日常业务执行问题提出来,在决策过程中已经搜集了执行中将会遇到的问题的信息,容易确保决策切实准确和实施顺利”;在执行方面,由于董事本身即兼职干部,因此一旦董事会形成决议,“董事在其工作岗位上,现有不支持而彻底执行者”[29].此乃笔者主张借鉴的主要考虑点。

  三、这也有利于保持公司法的稳定性,借鉴日式董事专才制,我国公司法仅须作较小改动,毕竟法律的稳定性事关其权威性和去功能的发挥,因此,能不改尽量不改,能小改尽量不大改。[30]

  有学者担心采用此种体制会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对此问题,一方面,我们要看到内部人控制问题是各国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非独日本为然;另一方面,相关的配套制度如董事会控制任免经理的权利,监察人制度等亦足以维持各方权力的均衡。[31]

  通过以上的分析,对公司法的完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禁止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从而真正实现两者权力的分立与制衡,也同时避免出现董事长大权独揽之独裁局面。[32]

  二、规定董事互相监督制度,实现狭义上业务执行权行使之监督。

  三、多人代表公司制度,可以参考日本等国的代表董事制度,这样一来可以避免董事无所事事的局面,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出现前文所说的法定代表人制度下那种独裁与专权局面。再者,此项改进建议也与私法自治具有一定的联系,有利于充分尊重经济行为中当事人的意思,由其自主决定的意思为自身确定权力义务。而现行公司法的一大缺陷便是“在整个公司法中都体现着立法者‘为民作主’的自信。”[33]但是,这种自信是否会为当事人所认可呢?[34]

  结束语:欲说还休

  本文对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分析证明了阿克顿勋爵的一条至理名言,即“所有的权力都易腐化,绝对的权力则绝对的腐化”[35].然而对一个社会而言,秩序的要求又使权力的存在成为必需,那么,在此二者-权力的存在与制约-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便至关重要。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之中也表达了对权力的警惕之心,并给出了制权的措施,即“分权”[36].

  具体到本文的论题上,笔者的答案亦是如此。在公司制度方面,过分的集权使得公司法定代表人缺乏制约。通过对公司权力的分割,并使其归属于不同的部门,从而达到各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彼此分立并互相制约,最终形成一种平衡。然而,我国学者在论及公司权力分立与制约时,多局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之三会分权与制约方面,而较少在更小的层次上进行更细的分权,从而使研究缺乏一定的深度。笔者为弥补这一缺陷,在本文中对业务经营权的分离与归属进行研究,以期从一较小角度寻找一条解决问题的出路。

  本文主要着眼于公司经营层及其掌握之业务经营权,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一个复杂得体系,同时也是一个互相联系的系统,要真正达到其完善仅着眼于一个方面是不够的,因此,除经营层权利体系的完善外,其他如董事会、监事会之组织与功能之完善,甚至其他一些部门与机关之职能与作用-如证券监管部门、如会计师事务所[37]等,都应结合在一起考虑,而不能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更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